弱女身患重症无力治疗 状告母亲透支8年抚养费
作者:张留兵 文娟 梨琴 发布时间:2007-07-26 浏览次数:2031
本网苏州讯:现年11岁的小英在父母离异后跟随父亲生活,母亲每月承担150元的抚养费。但父亲是残疾人又再婚了,没有能力照管她。母亲陈某也再婚了,称家庭经济困难也无力抚养她,每个月的抚养费还要靠法院强制执行才能到位,因此她只能和年迈的爷爷相依为命。
然而,“屋破偏逢连夜雨”,2006年小英被诊断患有脊柱弯曲,需常年使用脊柱夹件,费用很高,使得原本经济就不宽裕的一老一小陷入危机。无奈之下爷爷就带着小英到法院要求判令小英的母亲按逐年递增计算,一次性支付其2006年至2014年医疗费、生活费等计255375.64元。
诉讼过程中,小英的生母陈某怀有双胞胎正近临盆,在庭审时,她向法庭陈述,其不同意一次性支付。之前拖欠小英的抚养费是因打工挣的钱只够自己生活,但后来都补上了。2006年的抚养费已执行了,现其再婚后又怀了双胞胎,还要抚养丈夫与前妻生的女儿,又无业没有收入来源,生活很困难,小英每月的抚养费其会照付,但无力一次性支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根据小英的实际需要、结合小英父母的负担能力和本地生活水平,法院认为小英的母亲陈某支付的抚养费应由原来的每月150元调整为每月200元。小英要求母亲一次性支付的诉讼请求,结合陈某的实际情况及支付能力,法院认为还是以按月支付为宜。
小英的抚养费纠纷案已经有了了结,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给了小英一个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式,但是小英的日后生活还有漫长的过程,在这期间需要父母共同的关心和爱护,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是父母义不容辞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