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法院出台《督察队工作细则》
作者:王宏 张小林 发布时间:2007-07-23 浏览次数:1629
本网南通讯:为贯彻执行省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意见(试行)》、南通市委政法委《关于全市政法干警六项禁止性规定》和南通市中院“五条禁令”,切实加强法院机关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日前,海门法院党组决定成立督察队,并出台了《督察队工作细则》。
《细则》明确了督查队的组织机构。督察队由院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任队长,监察室主任任副队长,成员由监察室、政治处、办公室、审管办、法警大队有关人员组成。
《细则》对督察方法及内容进行了规定。明确督察队是根据院党组授权,依据上级法院和本院制定的廉洁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及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本院工作人员的工作秩序和履行法官行为规范以及八小时以外的活动情况,以使用内部监控装置、院内抽查、院外巡查和其他技术监控设备,以及向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有关人员调查的方式进行督察。并以22个条款明确了督察工作的内容。
《细则》规定了对违规人员的处理办法,对10种违反有关规定情形的处理办法作出了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者,除按照该院《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扣除相应的考核分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处分。对党员触犯党纪的,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则》明确,督察队直接对院党组负责,并报告工作。督察队工作人员不参加全院年终考评,不进行民主测评,在提拔、任用、晋升、晋级时,由院党组直接考核。
《细则》的出台,强化了对法院机关作风、干警履行职责、遵章守纪及八小时以外社交活动等情况,尤其是干警执行“五条禁令”情况的监督,为规范法院干警行为,提升队伍素质提供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