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暗藏“私房钱” 离婚分割妻有份
作者:许冬梅 发布时间:2012-07-24 浏览次数:499
近日,盐都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张某在与被告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张某个人名义的60000元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各分得30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近年来,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至今已分居两年多时间。另查明,2011年3月,张某以个人名义秘密在某银行开户办理了一个存折,当日存款8000元,后陆续存款,至开庭审理时该账户存款余额为60000元。双方无其他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法院认为,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同意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张某以个人名义存款60000元的私房钱,因开户时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款不属张某个人特有财产,双方也无另外书面约定,故应认定该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依法应予平等分割。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