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敬和赡养年迈的父母,是为人做儿女的起码道德要求,也是一项法律义务,尤其是对那些体弱多病的老人,更需要经济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籍。日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李老汉与被告李某赡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1、告刘甲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老汉支付2011年生活费1200元和医疗费500元;2、从20121月起,被告刘甲每月负担原告刘老汉生活费200元,并承担医疗费的一半(凭相关收据计算)。以上费用,被告刘甲于每年的630日和1230日之前分两次给付给原告。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告刘甲负担。

 

已逾古稀之年的刘老汉共生育两儿一女: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和女儿刘丙。还患有心脏病的他,常年靠吃药维持着生息。平日里,两个儿子在外地打工,就是不赡养老爸、老妈。其中,大儿子年收入6万元左右,二儿子经济条件差,刘老汉和老伴日常生活靠女儿刘丙照料。2011年期间,老人花费医疗费800余元。现随着物价上涨,老人年岁已高,也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窘迫,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老人一气之下一纸诉状状告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要求长子刘甲支付2011年生活费1200元和医疗费2500元,并从20121月起,每月向其支付生活费200元,并承担医疗费的一半。

 

盐城亭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被告刘甲系原告之子,对原告负有法定赡养义务。其不赡养父母属违法行为。法院认定原告的女儿刘丙经常照料原告,已经尽到了赡养义务,原告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应当由其两个儿子承担,因刘乙经济条件差,刘甲应适当多承担一些赡养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刘甲承担医疗费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1年生活费1200元,从20121月起每月分别给付其生活费200元,并承担医疗费的一半的诉讼请求,符合20102011年度江苏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老人的医疗费问题,因为刘老汉2011年实际支出医疗费800余元,法院酌定长子刘甲负担500元医疗费。

 

综上,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