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伐树受伤 合伙人应补偿
作者:韩涛 发布时间:2007-07-17 浏览次数:1800
本网徐州讯:近日,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合伙伐树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张某、王某、李某补偿受害人栗某的损失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4人系合伙关系,原告为了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在从事合伙事务的活动中不慎受到身体伤害,虽然张某、王某、李某三人并无过错,但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