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日,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合伙伐树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张某、王某、李某补偿受害人栗某的损失4万余元。

20061029,原、被告4人共同去山东省苍山县南桥镇新村购树,约定共同出资买树并砍伐,赢利平均分配。4人将绳索拴在树干上端后由原告爬到树上端负责砍掉树枝,原告在截取树的上半端时,不慎从树上掉下摔伤。原告随即被送往山东省苍山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当日转入徐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T12骨折伴脊髓完全性损伤,双足跟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二级伤残。原告支出医疗费4473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4人系合伙关系,原告为了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在从事合伙事务的活动中不慎受到身体伤害,虽然张某、王某、李某三人并无过错,但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