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泉山法院出台规定规范调判关系
作者:赵克 发布时间:2007-07-16 浏览次数:1512
本网徐州讯:近年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始终坚持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原则,准确把握调判界限,及时做好调判的转换工作。为了防止以调代判、久调不决现象的发生,该院要求民事审判包括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案件审理认真规范调判关系。
规范调判关系规定,一是要“五必调”,即当事人双方愿意和解的案件、传统类型及非财产案件、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法庭认为调解结案社会效果更好的案件,必须要进行调解。
二是“六必判”,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坚持判决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意见差距悬殊的案件、达成协议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又反悔的案件、通过审理查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了达到非法目的而请求调解的的案件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设置障碍、干扰调解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应当以判决形式结案的案件,都必须要通过判决的形式结案。
三是“三强调”,即在开庭的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要强调进行调解。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在开庭时要径行进行调解;法庭调查结束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及时主持调解;法庭辩论结束、判决宣告前能够调解的,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四是“两不准”,要把诉讼调解工作贯穿到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但要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有关审限的规定,不准以调解为由延长审限,防止审而不结;不准违反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尤其要坚决杜绝强行调解和硬性调解现象的发生,力争案结事了,全面树立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