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建设要增强法的观念
作者:施永华 陆磊 发布时间:2007-07-10 浏览次数:1627
法制是一历史产物,是一个政治概念,“法制”一词可以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解释。广义的法制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它包括全部法律及立法、司法、守法等方面的各项制度。狭义的法制即近代意义上的法制,则指平等地严格地执行法律、遵守法律。历史上产生和存在的主要有两种类型的法制,就是资产阶级法制和社会主义法制。资产阶级法制从根本上说就是治理资产阶级国家的原则和方法,就是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总和。社会主义法制就是社会主义国家按照全体人民的意志所确立的法律和制度,主要包括制定法律、执行法律、遵守法律和法律监督等。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社会主义法制是集中统一的法制,是坚持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的法制。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四个方面是一致的、互相联系的,不能只片面强调一个方面而否定或忽视其他三个方面。只有完全做到了这四个方面,社会主义法制才能得到贯彻和加强。
第一、有法可依。这是指立法或者制定法律(包括其他法规)。这是完备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如果没有法律,那就根本谈不到法制。我国宪法规定了制定法律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令;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授权常务委员会制定单行法规。国务院根据并为了执行宪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议和命令。修改法律,也要经过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和同样的程序。这就是说,不是任何机关、团体,更不是任何个人可以随意制定法律和改变法律的。同时还要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令、决议、命令都要服从宪法、不能同宪法精神和条文相违背。只有这样,才能保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权威,而不受破坏。
第二、有法必依。这是指守法和执法。有法不依,等于无法。这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法律制定后,就要坚决付诸实施,真正把它当成全体人民的行动准则,而不是把它当作形式和摆设,变成可以任意摒弃的一纸空文。早在文化大革命以前,我国法律建设就受到干扰。那个“理论权威”和在政法部门曾窃取很大权威的那个人,就曾经说什么马克思主义就是根本大法。法律就是政治,哪有什么这个法,那个法?文化大革命中,由他们主持制定的那个所谓“公安六条”,是非法的法。林彪、“四人帮”更是变本加历,把社会主义法律也当做“封资修”黑货破坏殆尽了。他们无法无天,造成大批冤、假、错案。
第三、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指严格执行法律。这是显示社会主义法制极大权威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法制能否取信于民的关键所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求无论是干部还是群众,是高级干部还是普通干部,只要违了法,触犯了刑律,就应受到追究,该治罪的治罪,该判刑的判刑。不能姑息迁就,或者包庇、放纵。执法必严还要求公安、检察、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律办事,在处理每一案件的每个环节上都必须严格执行法律,不能违犯法律。如果违犯了法律,也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第四、加强法律监督。要使法律能够得到确切的遵守和严格的执行,必须要加强法律的监督。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要充分发挥它监督法律实施的作用。同时,还要加强党组织对执行和遵守法律的监督,这是加强党的领导的最重要的一环。特别是要动员舆论的力量、人民群众的力量,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对任何违法行为,进行大胆揭发、检举和斗争,以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
当前在社会主义法制问题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群众中特别是干部中的违法现象比较严重,有的地方和部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比较严重;有的无视宪法和诉讼法的规定,任意决定拘留和搜查公民,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有的对司法部门的日常工作横加干涉,强制司法部门按照他的意图办事,强行决定或更改法院的判决。现在干部为什么违法?为什么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主观上来说主要同思想认识受中国传统法律观念影响有直接联系,旧的封建特权的法的观念仍在禁锢着某些人的思想和行为。这样怎么能够去执法、守法呢?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都需要对传统法律文化特别是传统法律观念中的精华成分进行借鉴和吸收,对其中的糟粕成分进行批判和剔除。只有对中国传统法律观念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才能真正有益于社会主义法律观念的形成,有益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所以,根本的问题还是在于教育人增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法的观念,使人们的思想意识和思想观念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增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法的观念,应当着重树立以下一些观念。
一是公民权利义务一致性观念。正确对待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社会主义法的观念重要要求和内容。所谓权利是指法律上关于权利主体具有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所谓义务是权利的对称,是指法律上关于权利主体应当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在一切剥削阶级社会中权利和义务是分离的,在那里总是把权利给剥削阶级,把义务给被剥削阶级。在我国封建制度的法律中就是把权利规定给封建地主阶级,而把义务压在农民肩上。在封建礼教思想的控制下,人民恪守忍让、委曲求全,权利观念非常淡薄。封建的法律也根本不可能保护劳动人民的任何权利,劳动人民对告状打官司是憎恶的。这种思想,现在在一部分干部和群众中仍有较深的影响。有的司法干部就认为凡是来法院告状打官司的、凡是进公安局的“就都不是好人”,在群众中也存在着谁到法院告状打官司就抬不起头来,比别人矮了一头的感觉,因此他们不愿意或者不知道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权利被侵犯的情况,要么侵犯者不以为非,要么被侵犯者无可奈何,不知如何是好,或者自寻短见,或者“以牙还牙”,犯了新罪。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公民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但是有的人却不是这样来看待权利义务关系的。他们把权利义务割裂开来,对立起来,要么只讲权利不讲义务;要么就是只讲义务不讲权利,前者多发生在群众中,后者多发生在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中,这两种倾向都是不对的。马克思说过,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教育干部和群众正确对待权利义务关系,既要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要懂得每个公民对国家对社会应当履行的义务,坚决纠正那种“重权利轻义务”或者“重义务轻权利”的错误倾向,树立权利义务一致性的观念。
二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观念。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在我国封建法律制度中虽然有“法不阿贵”、“刑不避大臣”等规定,但是在等级森严的封建制度下,这种规定只能是纸上的东西,是不可能实现的。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还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中都规定: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党章中也郑重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现在,传统的封建特权思想还在阻碍着这一原则的贯彻执行。因此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时,必须教育干部和群众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要懂得并实行平等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公民要平等地尽义务,如有违法要平等地受到追究,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之外或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权。
三是自由和法律、自由和纪律统一观念。所谓自由,原意是指从被束缚中解放出来。在政治上,自由这一概念是有其阶级内容和发生、发展过程的。封建专制统治下,无自由可谈。自由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自由权,即法律赋予公民某种行为不受干涉的权利。法律既要保护自由权利的行使,又要对不正当自由权利加以限制和约束。认为自由就是愿意说什么就说什么,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这是对自由的误解。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说过:“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自由,但是正如人们告诉我们的,自由并非人人爱怎么样就可以怎么样的那种自由。”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也说过:“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还说:“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世界上没有超越法律之上,不受法律限制的绝对自由。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从政治、经济、文化思想领域到婚姻家庭等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人们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有着极为广阔的自由活动天地,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为社会主义社会创造大量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因此,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时,应当教育人们正确对待自由和法律、自由和纪律的关系,树立自由和法律、自由和纪律相统一的观念,纠正和克服将自由和法律、自由和纪律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只要自由,不要法律、纪律,或者只强调法律、纪律而忽视、轻视自由权利的错误倾向。我们的自由观是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密切联系的自由观,不要法制的、脱离法制的自由决不是我们要的自由观。
四是依法治国观念。“依法治国”的思想和主张,我国古代就有人倡导过法治,目的在于建立和强化资产阶级专政。我国古代的和西方国家的依法治国的传统观念,我们应当继承和借鉴。我国建国37年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证明,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只有依法治国,才能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现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总之,治国必须靠制度、靠法律,而不是靠个人,要搞法治,不要搞人治。目前依法治国的观念在相当一部分干部中还是比较薄弱的。他们仍然习惯于依人不依法、依言不依法、重政策轻法律。因此,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时,要教育人们特别是干部正确认识我国法制的性质的作用,正确认识制度、法律同人的作用的关系,纠正和克服依人不依法、重人治轻法治,重政策轻法律等等错误倾向,树立依法治国的观念,把国家的、社会的生活统统纳入法制的轨道,运用法律手段去调整、保护各种社会关系,促进和治理各项事业。同时在干部中还要养成既要依靠政策又要依靠法律办事的习惯,克服权力大于法,人情大于法的封建特权意识,严格依法办事。
诚然,社会主义法的观念的内容是十分广泛和丰富的,远远不限于上述这些。但是上述公民权利义务一致性观念、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观念、自由和法律、自由和纪律统一观念、依法治国观念、依法办事观念都是社会主义法的观念中最主要的内容。这些观念树立起来了,社会主义的观念也就增强了,当前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也就可能解决,从而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大大向前推进一步,达到更高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