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张艳玲 吴君 发布时间:2007-07-09 浏览次数:2065
目前,我国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框架基本确定,多头鉴定、重复鉴定、虚假鉴定等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和可靠性逐步提高。但是在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的问题:
一、法院随机选择和指定鉴定机构的程序有待完善。到目前为止,法院系统没有一部完整的规定来规范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程序。如果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故缺席的,根据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由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根据择优与公平原则,采取随机确定为主,直接指定为辅的方式选择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目前这一做法在全省法院中推广开来。但是在当事人放弃选择权或者需要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时,法院依据什么方法和原则、在什么范围内进行随机选择和指定却没有规定,即无法保证法院随机选择或直接指定司法鉴定机构程序的公正性。这容易造成当事人对法院选出或指定的鉴定机构缺乏信任,一旦鉴定结论对自己不利就会猜疑和指责法院选择的公正性,影响了法院最终裁判结果的公信力。
二、鉴定期限不规范。 “时间就是效益”。鉴定的种类、难度不同所需的鉴定时间不同,因而在保证鉴定质量的前提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该及时完成鉴定。但是在实践中有些鉴定机构由于案件多、技术力量不够等原因延长了鉴定的时间,导致案件久拖不决,损害了当事人的时间利益。有些法院对鉴定机构的鉴定期限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是从理论上讲作为法院内部工作规定不足以产生约束到社会鉴定机构行为的效力,但双方可以就鉴定期限达成合议;实践中,由于鉴定的专业性极强,法院不应当也不可能对鉴定的期限做出强制性的规定。因此,很多案件鉴定时限往往很长但法院也束手无策。此外,鉴定项目的专业性和鉴定机构的有限性也影响了鉴定的期限。有的鉴定项目鉴定部门只有一个,业务量大,根本排不上队,鉴定时间因此无限期拖长,造成了诉讼成本的加大。
三、鉴定项目不全面、不细致。一是鉴定项目不全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当事人法律意识的增强,申请进入司法鉴定程序的项目越来越多,鉴定要求奇特的案件已经屡见不鲜,登记在册的鉴定项目远远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在寻找合格司法鉴定机构的过程中法院浪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例如申请人请求鉴定一枚钻戒的真伪及其价值,但在司法鉴定名册中无法找到具有该鉴定能力的机构。二是鉴定项目不够细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通过列举和概括性规定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的鉴定项目几乎涵盖了司法鉴定的所有门类,但也是因为其超强的概括性导致法院在面临一些具体问题时无所适从。如医疗纠纷案件中,申请人要求对手术的必要性进行鉴定,但很多法医类鉴定机构无法做这方面的鉴定。由于鉴定项目的不全面不细致,导致法院在办理鉴定过程中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鉴定成本急速上升。
四、鉴定收费过高。由于没有国家统一的服务性收费标准和收费方法,社会鉴定机构收费出现了较大的差异,有的鉴定项目收费过高,给弱势群体维权带来了难度。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的《关于明确全省涉案财产司法鉴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涉案财产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并给出了最高限价,明确了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工作的难易程度适当下调价格。但是工作的难易程度如何界定、由谁来界定却无从知晓。实际上,司法鉴定机构常根据该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最高限价进行收费,而不是根据鉴定案件的难易程度进行收费。对鉴定部门的收费标准缺少监督机制,鉴定收费过高,使得一些当事人承受不起鉴定的成本。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以下对策:
一、完善法院随机选择和指定鉴定机构的程序。首先,法院按照规定采取随机选择或指定的方式来确定鉴定机构的时候,可以邀请一些与法院和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到场进行监督、确认。例如可以邀请人民陪审员、法制监督员等到场,以确保法院选择程序的公正性,也防止当事人因为鉴定结论对自己不利而对选择程序提出猜疑。通州法院制定的《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实施细则》采取了此种做法,值得推广。其次,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法规,对一些条文进行修改或补充,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二、确定鉴定期限。一是可以采用合同的形式确定鉴定机构并明确违约责任。法院可根据鉴定类别、平均鉴定周期、案件的难易程度与司法鉴定部门就鉴定期限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合同,以法律的形式保证鉴定期限。二是在确定鉴定机构之后,法院应当先向鉴定机构说明情况,如果鉴定机构明确表示近期无法完成该项鉴定,法官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可由当事人再次协商重新选择鉴定机构。三是法院应当保持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可以通过提出司法建议的方式建议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对超长期鉴定、违规鉴定的鉴定机构进行监管。
三、及时更新鉴定项目和种类。法院一要强化对鉴定人名册的动态管理。法院应当鼓励具有特殊种类司法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进入法院的鉴定人名册,保证鉴定项目、鉴定范围得到及时地更新和扩大;二要就偏、奇、特的鉴定项目寻求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帮助,并可以建议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措施鼓励、帮助新兴司法鉴定机构的成立。目前条件下,确实找不到鉴定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特别少几个月内都无法鉴定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由当事人决定是否继续进行鉴定,继续鉴定的应当根据案件流程管理办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加强司法鉴定的收费监督,细化收费标准。第一,省物价局、司法局可以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收费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加强监管,严厉查处乱收费行为。第二,法院加强司法监督。法院可以针对鉴定机构乱收费的情况向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同时,法院还可以对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机构按照信用等级进行排序,在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时向当事人推荐排在前列的鉴定机构。第三,引入竞争机制。对于涉案标的大、收费多的鉴定、评估、拍卖案件,可以采取先组织有关机构进行佣金竞价方式,经当事人同意后,在出价较低的机构中随机抽取鉴定、评估和拍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