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在图书馆偶然发现常万生先生所著的《贞观大帝》一书,遂借来阅读,哪知读后感慨颇深,思绪起伏。唐太宗李世民不愧为一代君,凭籍他的睿智和个人魅力,把中国带入了一个繁荣昌盛的时代,国家富强,人民安乐,但从他的身上也体现出人性的某些难以抗拒的弱点,从而引发了我对于目前我国发展模式中关于法治、礼治的一点思考。

唐太宗前期,英名神武,虚心纳谏,体恤民情,重用有才之人,使唐朝空前的强盛,而到了晚年,好大喜功,偏听偏信,穷兵黩武,排挤重臣,安排身后事,使臣心涣散,民不聊生,这是典型人治的表现,十分形象地向世人展现了人治的弊端。

社会的发展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人治的辉煌要求英明圣主永远英明,这显然与人的自然本性相违背,是绝不可能的,也不现实。柏拉图前期曾一直为了他的理想国而努力,最后不得不放弃这一信念,因为人的贪婪本性无法克服,只能限制,所以开始追求他的第二顺位的选择:法治国家。我国于1999年修宪时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作为我们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是非常正确和及时的,也是符合世界民主与文明发展趋势的。

贞观前期,制定了著名的贞观律,奠定了唐律的基础,其精髓也为后世所遵循。贞观律的制定方针是“?岳裎?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将礼和法这两种不同的统治手段结合运用,礼是唐律的指导思想,作为用法的依据,法处处表现礼,维护礼的尊严和要求,以刑罚制裁违礼行为实行“一准乎礼”,以国家意志的形式确立礼的合法地位,不仅使礼成为一种人人必须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还使礼与法得到了统一,紧密结合于律中。通过礼法结合的模式进行的统治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经济发展,民心稳定。这也让我们看到礼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积极作用的一面。

贞观大帝给我们留下了很多有益而又珍贵的经验:其一,在政权巩固的前提下,在物质文明生产的同时,必须加强礼治。人是社会的主体,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本质在于精神性。管理社会,必须管理人的精神,必须把人当做人去管理,而不能把人等同于普通的动物,这是最大的实事求是。而且,由于人没有先天性的精神本质,其后天的本质只能靠文化而赋予,所以人的精神是可塑的。礼治是铸塑人类精神的无形的雕塑刀。就一个国家而言,必须树立民族精神,建立民族的精神府库。其二,礼治是维系社会的软索,其渗透力和制约力,其所起的作用,是法制无法替代的。它可以劝心,可以规行,可以形成文化基因,可以形成风俗习惯。历史的经验证明,以法经国、以礼纬邦、以财聚邦,是一切为政者必须兼用的举措。其三,礼治必须借助于特定的形式和载体,使之具体化、生活化、形象化、利益化,并且要加大并强化的信息刺激力度、重复频率和覆盖密度。其四,在强调礼治的同时,高度重视法在管理国家、发展经济中的重大作用。

在我国目前这个阶段,各种文化相互冲突,主流文化在过去的一百年里处于一个被不断认同和不断否定的过程中,“打倒孔家店”全面批判传统文化,给思想者的解放带来了“民主”和“科学”两面大旗。但在不断进行自我否定的过程中失去了文化的主流因素,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各种实用主义和存在主义的哲学思想在社会上大行其道,原本维系我国几千年的以人伦为核心的宗法体系土崩瓦解,社会失去了一个内部的约束机制。尽管党和政府在思想政治教育和以法治国上花费了很大力气,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社会风气依然没有实现根本好转。腐败、贪污、杀人劫财、弑亲等现象不断出现,与理想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相差甚远。民众出现信仰危机,共产主义非常美好,但距离太远,在目前多种文化的冲击下,人们逐渐失去判断力,对未来的精神追求感到迷惘。所以政府应该在对唐律的礼加以有机的改造,并与共产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道德中的内容相结合的基础上,形成适应当代实际需求的礼,塑造我们的民族精神。

要求现代人接受“礼治”的合理因素,重建“礼治”文明之前,我们首先要分析清楚以下两个关系:

(一)礼与法的关系。礼与法是社会控制中的两种不可或缺并相辅相成的必要规范,各自适用不同的领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法以强制性的规范治国,而礼以非强制性的规范治国。礼从积极的角度规定了人们应该如何和不应该如何,启发和涵养人们内在的理性自觉,不断培育人们的道德之心,从而使人们的道德境界得到提升,人们的行为逐渐由礼的约束进为道德自觉,由他律转化为自律。而法更侧重于制裁功能,维护社会秩序靠的是硬性的约束,以国家的强制力量做后盾,制裁功能强,威慑作用大。可见,礼与法各有不可替代的特殊功用,不可偏废。

(二)礼与道德教化的关系。礼在道德教化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二者又有所不同。一般来说,道德教化主要依赖的是仁、诚、敬、忠、恕等观念,它的推行靠的是道德主体的自觉自愿,与他人无关,且只能由自我的良心督责,它只解决“为什么”的问题,而不解决“怎样做”的问题。而礼则制定出了具体的行为规范,即一系列明确具体的条文规定,直接规定出了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人们的行为准则,告诉人们“怎样做”,使人们有所遵循。它对人来说是一种非我的外在约束,不一定自觉自愿,可由良心自裁,也可责之公众、督之舆论。但礼治的实现是以教化为主要途径和手段的,而教化又必须通过具体的礼来实施,二者是一种互动的关系。

礼治是一种介于法与教化之间的不软不硬的中性调节系统和约束机制,是前两者所取代不了的。礼治的合理因素和价值在于:它提供了一系列不同于法制的行为规范,并通过对这些规范的自觉遵守,潜移默化地起到一种教化的作用,提高人们的道德品位和思想境界,使人们自觉地去维护社会秩序,主动地去营造良好的人际关系和社会风气,从而形成一种良性循环,建立起一套有效防范不道德但又不犯法的社会现象的制约机制。

中华民族是礼仪之邦,我们有很好的传统。如果我们在加强法治建设的同时,能够借鉴传统礼治思想的思路和基本精神,吸收其合理因素,使之成为一种社会机制,这对于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提高全民族的道德文明素质,一定会有不可忽视的实际意义。

在现阶段,我国在坚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下,应建立和完善新型的社会主义“礼教”系统,并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道德文明建设中加以突出,以保障社会稳定,塑造我们的民族精神。

第一,要建立起一种新型的“礼教”规范。社会主义国家新型的“礼教”规范与旧的“封建礼教”应该有本质的区别,应该依据共产主义的理想目标,建立起既尊崇符合自然属性的人伦关系,又尊重人的个人修养的“礼教规范”,确立伦理关系的基础地位。

第二,尊重人们之间人格的平等,在承认人伦秩序的基础上,建立起人格平等的新型的“同志式”的关系,体现“和为贵”的思想。在主体地位的体现上,要克服旧式人伦关系中异化自我、失去自我的倾向,弃恶扬善。

第三,批判地继承儒家“礼治”观,吸收其有意义的东西为我所用,比如长幼有序、“讲信修睦”、“尚辞让、去争夺”等等,高扬起人性的大旗,热情的赞美作为宇宙之精华的人类,抛弃古代“礼治”观中过分夸大的宗法等级制度和重礼轻法,重人轻法的思想。

第四,要以发展的眼光来构建新型的“礼教”规范。运用创新思维,根据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适应经济发展的形势,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吸收现代社会学研究成果,为发展了的社会服务,将人类规范在一定的行为体系之中。

法律作为“礼治”的保障,最根本的是尊重人、尊重最基本的人伦关系并以法的形式将它固定下来。法律条文的制订要适当地考虑“礼治”的规范,体现“礼治”的精神,真正将“礼治”和“法治”结合起来,互为支撑,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