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法则虽由裁判者判断和适用,并且与裁判者个人的生活阅历、性格、情绪、习惯爱好、价值观念、职业素养等主观因素密切相关,但不等同于裁判者的生活阅历、见识。如何区分裁判者个人的偏见与社会经验法则。

 

试举一例,《二刻拍案惊奇》记载了“朱熹断坟地”案。说朱熹在福建崇安县当知县时,有一小民告状说祖先坟地被某大姓夺占。朱熹精通风水,又知福建人迷信风水,豪门富户常常见有好风水吉地,巧取豪夺,所以此类官司不少。朱熹接了状子,便提审大姓。大姓说那是自家的坟墓,小民说原是祖上的墓。两家争个不歇,证人各站一边,断决不下,朱熹亲往现场,看那坟地好风水。起了疑心:一定是小民先世埋着,大姓觉得好,便强占了。大姓说这是自家新造的坟,泥土工程全新,哪里有过旧坟?小民说上面是他家的新工程,底下的老土却是自家的。朱熹叫拿来锄头铁锹,在坟前挖到松泥将尽的地方,是一块青石头,上面依稀有字:“某氏之墓。”旁边刻着几行小字,都是小民家里祖先的名字。

 

朱熹平生最恨的就是恃强凌弱,对大姓喝斥:“这明明是他家的旧坟,你强占了他的!石刻在此,有何可说?”于是,把坟地断给了小民,把大姓判了个强占田土的罪名。小民这时只是磕头,嘴里大喊:“青天在上!”

 

朱熹断了此事,自以为锄强扶弱做了大好事,十分得意。没想到那位大姓觉得自己冤枉,便到上边监司去告状,仍发回崇安县重审。朱熹更加气恼,认为大姓刁悍抗拒,勒令大姓立即迁出棺柩,把那块风水宝地给小民安葬祖先。

 

怎奈百姓中不少人都说小民欺诈,朱熹冤枉好人!朱熹听后,十分不平,弃官不做,隐居当地的武夷山中。后来,朱熹有事经过其地,见林木茂盛,风水真好!小民一家该大发了。没想到,老百姓却说这家坟墓全是靠昧良心骗来的,并将情况细说了一遍。说得朱熹羞愧难当,悔之莫及:“我前日只当是奉公执法,怎知反被奸徒欺骗!”

 

原来小民诡诈,晓得朱熹执拗,专怪富豪大户欺压百姓,这本是一片好心,却被他们看破算计好了。因为贪图大姓的坟地风水好,就在青石刻字,偷埋在他墓里一段时间,然后再去告状。大姓只说是自家新建的坟,谁知他在地下先做了个圈套!

 

作者凌濛初告诫我们,人要秉承公道,若存私心成见,就是朱熹这样的大儒,也会犯错误,“世事莫有成心,成心专会认错。任是大圣大贤,也要当着不着。”

 

笔者认为,裁判者判断和运用经验法则,始于职业敏感,终于合理论证。何谓始于职业敏感?裁判者对一方当事人超乎常人情感的举止表示惊诧、对其巧言表示怀疑。布下罗网,令巧诈者“偷鸡不着蚀把米”,凡为巧诈,必有缺漏,推核已至,奸欺自露。何谓终于合理论证?如“朱熹断坟地”案中,朱熹在案件中进行如下推理:富户豪门对小民巧取豪夺司空见惯,当地极重风水,讼争坟地确为风水宝地,故大姓夺取小民祖坟的可能性很大。这种论断就不能算是合理论证,因为从其审理的有限的争坟地案看,这种概率较高,但毕竟“样本”很有限,“经验”重复的概率高低就难以估量,盖然性过低,或只发生在某个人身上的事件,则不能作为经验法则,此其一;其二,必须结合双方辩论和其他证据加以补强,形成完成的逻辑论证链条。凭肉眼看,发现小民伪造的“刻字青石”边的泥土是否为陈年旧土、是否有明显挖掘过的痕迹、青石之新旧成色、刻字用刀之新旧有难度,但还是能找到一些较为明显的纰漏,裁判者据此能够形成合理怀疑,并可通过询问专家、向老百姓调查等途径获取更为全面细致有力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