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日前,徐州市政府专门下发通知,就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徐州市所辖地区人口较多,加之其独特的地理环境、风俗民情和历史文化积淀,全市两级法院连续多年的行政案件受案数量排位居于全省较前。为提高行政审判的工作效率,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今年年初,徐州市中院在参考全省其他地区和中级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优势和不出庭应诉的弊端向徐州市政府提交了书面报告,并就如何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作了具体的说明,建议由市政府组织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作出专门规定。徐州市曹新平市长高度重视,市政府法制办组织专人进行调研,并结合徐州市行政诉讼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徐州市中院的建议,制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

徐州市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了具体的要求。一是对重大、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涉及行政赔偿的案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当出庭应诉,法定代表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分管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二是各行政机关当年发生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分管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三是年度行政诉讼案件超过5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次数不得少于2次。同时,该制度还明确了由徐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监督和考核,将考核情况向全市通报,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