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身为保安监守自盗,资助逃跑接受赃物,613,崇川法院以盗窃罪和窝藏罪、窝藏赃物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顾某有期徒刑九年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张某、顾某均为本市一大型电器商场仓库的保安,二人于20069月间商量偷窃电器仓库里的数码产品。开始张某把仓库钥匙画在纸上,又买来钥匙坯和锉子制作了四把钥匙,但都未能打开门。后张某又乘无人之时,拿锉子和哑铃凿仓库外墙,用了一个多星期的时间在外墙上开了个小洞。20061017,张某怕时间长了墙上的洞会暴露,于是决定当晚动手,由于顾某被调往启东分店未能参与,张某用锉子和哑铃将有洞的墙破坏,从墙洞进入小件物品仓库,盗走13台佳能数码相机及2台联想笔记本电脑。得手后,张某打电话给顾某,要其带点路费于次日上午到本市开发区见面,顾某在明知张某盗窃的情况下,送给其500元作为逃跑路费,并接受张某分给的3台数码相机。经鉴定,数码相机、笔记本电脑总计价值人民币49000元。张某后逃至吉林省长春市,以住宿为名,携带背兜、钳子、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将8家旅社房间内的电脑主机配件盗走销赃,经鉴定,该赃物价值人民币63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顾某故意资助张某逃跑并接受其分给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窝藏赃物罪。二人坦白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