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法院采取三项制度制约消极执行效果好
作者:丁善荣 董正远 发布时间:2007-05-30 浏览次数:1717
本网盐城讯:在作风建设年活动中,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认真分析造成消极执行的原因、制定了三项制度、有效制约了消极执行行为。截至今年5月20日,法院共执行案件400件,执结标的额达1500万元。取得了较好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该院采取的三项制度是:
一、 实行限期未能执结案件换人制度。该院将执行工作
直接与个人执行人员政治、经济待遇挂钩。该院规定,对3个月内不能执结的案件,酌情实施换人执行。对于超审限而未执行的,指定更换执行承办人。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结案的,写出书面报告。从而使执行人员人人肩上有压力,工作有动力。
二、是实行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登记审批制度。对需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的案件,首先由执行人员提出申请,对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的形式、地点、需要出警的人数、采取强制措施后的效果以及领导审批意见等逐案登记、逐级审批,确保了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的规范、高效。
三、是实行推出了执行工作“十公开”制度。将排期执行、执行期限、执行听证、公告执行、有奖举报、执行理由、处理财产、执行款项、信访反馈、监督渠道十方面内容全部予以公开。将执行工作置于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之下,以公开促执行,保廉洁促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