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525,徐州泉山法院对一起乘客与司机之间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判决,法院认定乘客徐凡凯担责赔偿司机梁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3472.5元。

20073515时,公交司机梁成驾驶苏C11486号公交车行驶至解放南路中国矿业大学西门附近时,距前方公交站台尚有一段距离,此时乘客徐凡凯要求下车,遭到梁成的拒绝,而这一正当的职责行为却惹火了徐凡凯,梁成被其殴打致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交车站内上下乘客是司机的工作职责,而徐凡凯作为乘客却要求司机梁成让其站外提前下车,并在遭到拒绝后将梁成殴打致伤,徐凡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