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连云港讯:为进一步狠抓执行队伍建设,创新执行工作方法,强化执行工作规范化管理,连云港中院于近日出台了《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合议规则》,从合议庭组成、合议规则、合议事项、合议庭成员变更、合议程序、合议期限、合议笔录应记载内容和合议庭成员责任承担等八个方面对执行案件合议制度做出明确规定。

一是确定组成人员和变更方式。执行实施案件由实施处(科)的法官组成合议庭;执行裁决案件由裁决处(科)的法官组成合议庭;请示案件、信访案件、指令执行案件、提执案件、委托执行等其他执行案件由执行综合处(科)的法官组成合议庭。执行案件合议庭成员因回避、异岗交流等情形需要变更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变更后的合议庭意见与原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报执行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二是明确合议范围和议事规则。《执行案件合议规则》对执行实施案件和执行裁决案件的合议范围以及执行综合协调处的合议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对拟采取的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执行措施和初步执行方案;对执行异议和其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处理;执行案件的异议审查和监督案件事实调查方案、证据认定与处理意见的审查;其他必须经合议庭评议的重大事项。综合协调处负责对信访案件、请示案件,以及指令执行、交叉执行等案件中的重要事项进行合议。

三是规范合议程序和合议期限。承办法官向执行长提出合议请求后,由执行长确定合议时间进行合议,合议顺序参照审判案件合议顺序进行。执行局、处(科)长、执行长发现有应当合议而未合议事项的,执行长立即进行纠正,并将该情况记载于合议笔录中。执行案件合议完毕后,对合议事项应当于三日内完成,合议结论为作出裁定书、决定书、函、通知等法律文书的,应于五日内制作完成并送达。

四是明确合议笔录内容和责任追究办法。合议庭笔录应客观、全面地记载合议内容,合议庭形成一致意见的应明确记明一致意见的详细内容;未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分别详细记明多数意见、少数意见或倾向性意见;合议庭意见完全不一致的,应详细记明合议庭成员的各自意见。合议庭成员共同对所合议的执行案件负责,其中执行长和承办法官为主要责任人。对被认定为差错的案件应设立差错案件台帐,一年出现二次差错的法官不得参加评先,一年出现三次差错的法官年终执行工作测评不得评为合格。

该院还将于年底对合议规则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该规则是否已达到预期的效用进行综合评估,在充分听取执行干警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使之在全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进程中切实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