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民事诉讼调解在化解矛盾、解决纷争、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审判中由于操作不当、分寸把握不准往往产生一些负面效应,其结果案结事未了。为进一步完善规范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新沂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把好“四关”促和谐。

一是严格把好法官与当事人的关系。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判者在诉讼调解中要积极寻求方法,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决不能强迫当事人调解,要在合法、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要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对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不能硬行调解,更不能久调不决,影响民事案件的审判效率。

二是坚持调执并重原则。在做好调解工作的同时,要兼顾执行工作的有效进展,要调执并重,以调解促执行,以执行促调解,达到既能缓解执行难,也能促进调解工作的良好效果。

三是正确把握审调之间关系。对经过调解双方能达成协议的案件,即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也应力求调解结案,对其必需的调解时间是诉讼过程之所需,不能视为延误审判。

四是要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在法官的主持下的调解,必须由当事人自愿决定是否同意调解,是否同意调解结果,这有利于彻底化解当事人的纷争,做到“官了民了”,有利于和谐社会的稳定。为此,该院要求办案人员在注重裁判的法律效果的同时,更加注重调解的社会效果,力求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