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法院如何做好经费保障
作者:瞿建华 发布时间:2007-05-21 浏览次数:3319
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于今年1月1日全面实施了,它是继部门预算管理、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后财政预算管理的又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给法院系统经费保障提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全新的课题,各级法院的领导和司法行政部门特别是财务部门要认真研究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给法院经费保障工作所带来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结合目前正在制定的基层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认真把这项改革工作做深、做细,为法院审判工作和司法行政装备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良好的经费保障环境。
一、政府收支分类的含义及其主要内容
1、政府收支分类的含义
政府收支分类就是运用专门的方法,对政府收入和支出进行类别和层次划分,以全面、准确、清晰地反映政府收支活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是编制政府预决算、组织预算执行以及预算单位进行会计明细核算的重要依据。
2、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主要内容
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主要包括建立新的收入分类、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三方面内容。
收入分类主要完整反映政府收入的来源和性质,根据目前我国政府收入构成情况,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将政府收入划分为税收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非税收入、债务收入以及转移收入等,说明政府的钱是从哪里来的;支出功能分类主要完整反映政府各项职能活动,根据政府职能活动情况及国际通行做法,将政府支出划分为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公共安全等,要说明政府究竟做了什么;支出经济分类主要明细反映政府支出的具体用途,按照简便实用的原则,将政府支出划分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转移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即政府的钱究竟是怎么花出去的。
二、实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对法院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义
实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是预算管理制度的一项创新,是推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提高财政透明度的重要举措,同时,对法院系统财务基础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对法院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义主要有:
1、有利于深化法院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提高法院财务基础管理水平
近年来,为适应公共财政基本柜架的建立,财政部门相继推出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如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等,但作为财政管理基础的政府收支分类却明显滞后,部门预算与日常核算的支出目级科目“两张皮”现象,给法院系统财务人员的日常基础核算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不利于法院细化预算编制,不便于进行绩效考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政府收支分类的实施,可以打破现行科目的瓶颈制约,有利于法院财务人员细化预算编制,有利于法院预算的执行,有利于法院财务基础管理工作的规范。
2、有利于提高法院财务管理的透明度,促进财务人员科学理财、依法理财
法院的经费来源于纳税人的钱,法院在进行审判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中应当阳光花钱,要能让法院的干警看得清楚、听得明白,公开、透明是法院财务管理的本质要求。但现行预算收支科目编制的预算很难达到这个要求,法院究竟办了什么事在科目上看不出来,为某项职能活动发生的支出分散在多个科目中,不能清晰反映,这不利于法院科学理财、依法理财。构筑公共财政体制必须提高财政透明度,而提高财政透明度非常重要的是要有一套科学合理的政府收支分类。即将实行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对法院系统提高财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财务人员科学理财、依法理财无疑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3、有利于法院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公开,建立起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运行机制
推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扩大政府收支科目覆盖范围,为实现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创造了条件,更为法院走向预算完全公开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因此,推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有利于推动法院预算的规范化管理,有利于不断加强法院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腐败。正如中纪委领导指出,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是“加强预算管理,促进源头上反腐的一项重大财政改革”。也必将为法院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实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法院系统日常财务核算和经费保障方面应该注意的问题
按照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规定: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收支分类改革,2007年实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暂不改变目前预算管理的基本流程和管理模式,不改变预算平衡口径及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分别管理的方式。也就是说,目前改革只是改变资金的反映渠道和统计口径,并不触及各部门的利益调整。
但我们也要清楚地认识到,目前预算管理的基本流程和管理模式“暂不改变”不等于“永久不变”,所以,各级法院及其财务部门要高瞻远瞩,用前瞻性的眼光来看待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紧跟改革的步伐,切实加强对财务基础工作的领导,提高法院系统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财务管理的水平,认真结合法院正在进行的基层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测算工作,为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强大的经费保障。
1、实行政府收支分类,必须加强法院领导对财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领导对法院财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法院领导要关心和重视财务机构的设置,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法院财务管理机制。各级法院必须建立一把手宏观调控和监督、总揽财务但不主管财务的理财机制。法院领导必须重视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完善法院会计机构和人员配置。会计、出纳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明确分工和职责。会计主管、会计和出纳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要根据规定实行严格的财会岗位任职回避制度。(2)、法院领导要关心财务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关心财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法院领导要满腔热情地关心财务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给他们创造条件进行学习和深造,以适应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需要。同时,着眼于长远,搞好财务管理人才的培养和储备,使法院财务人员在知识上互补,在人才结构上梯次化。在努力提高财务人员业务素质的同时,法院领导要关心财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说明了良好的经费保障工作对各项事业的成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要想使法院财务人员安心本职工作,把自己的聪明才智全部投入到为法院审判服务工作
中去,就必须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解除他们后顾之忧,尤其在职级晋升、学习深造和奖金福利等方面与业务部门的同志一样对待。
2、实行政府收支分类,必须提高法院财务基础性工作的管理水平。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将于
3、实行政府收支分类,必须提高法院部门预算的编制水平。200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其核心内容是将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非税收入(诉讼费收入及罚没收入等)全部纳入预算,全额上缴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按人民法院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确保经费供给,也就是严格意义的“收支两条线”管理。但实际操作却并非如此,财政下达法院的部门预算计划中“以收定支”的现象还普遍存在,而法院诉讼费收入的不确定因素很多,这就造成法院行政经费得不到有效保障。要解决这一问题,各级法院要与当地的党委、政府和财政部门沟通,争取他们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关心,逐步过渡到法院诉讼费等收入与财政拨款“完全脱钩”的严格意义的“收支两条线”管理上来。人民法院的经费保障水平关系到审判机关的正常运转,是法院履行职能的需要,是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需要,是建立公正、廉洁、高效的司法体制的需要。在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情况下,如何做好人民法院的经费预算是各级法院的当务之急:(1)法院要组建由政治部、监察室、办公室和行政装备处暨财务科有关人员在内的法院预算编制小组;(2)认真做好预算编制的前期基础性工作,及时与法院领导和职能部门沟通,了解法院下年度的工作任务与目标规划;(3)运用新的政府收支分类标准,力求“早编、细编、编全、编实、编足”预算,为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奠定充足的经费保障基础。
4、实行政府收支分类,必须提高法院部门预算的执行水平。法院在编制部门预算过程中合理利用新的政府收支分类实现预算细化是必须的,这也是实行政府收支分类的目的。但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法院的领导和财务人员要站在全局的高度,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地进行法院日常的财务核算,片面强调“买芝麻钉的钱不能买回形针”是不可取的。因此我们认为,在日常预算执行过程中,除了某些项目经费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外,法院应当根据其审判和司法行政工作的特点在不突破支出总额的情况下留有自主调剂财力的余地。为此,我们可以引进国外实行“绩效预算”的管理理念,采取“细编预算、执行包干、绩效考评”的预算管理思路,真正达到既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又充分实现法院工作职能的目的。
5、实行政府收支分类,必须做好基层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制定工作。为落实基层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工作,保证基层人民法院履行职能的需要,最高法院联合财政部下发了《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制定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标准>的通知》,制定了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的保障标准、原则,明确了公用经费保障的范围。这是完善法院经费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必将对我国基层政权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保证作用。良好的经费保障环境将对政府收支分类在法院实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而实施政府收支分类,又将为基层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测算和执行工作起到技术上的支撑作用。
6、实行政府收支分类,必须健全法院内部控制机制,提高行政经费的使用效率。即将实施的政府收支分类对法院财务预决算管理和日常核算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法院财务部门要狠抓内部制度的建设,尤其要健全法院内部控制制度,因为内控环境的好坏直接决定了法院财务管理能否得到有效的实施和实施的效果。要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法院领导的重视对建立一个有利的内部控制环境起着关键性的作用;(2)建立法院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3)对开支审批权限进行控制;(4)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在进行内控制度建设的同时,法院要按照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要求,优化资源配置,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基础设施、信息、设备的综合利用率,加强经费预算的审核和使用情况的监管,从而促进法院经费支出效益最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