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互联网以“武疯子”为关键词进行搜索,会找到12000多篇相关文章,多数是关于“武疯子”伤人、杀人事件的报道,虽然有重复显示,但足以看出近年来此类事件数量之巨。“武疯子”是民间一种通俗的说法,指的是具有肇事惹祸和攻击他人以及自残倾向、行为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据有关资料显示,人类当中精神疾病发病率大约为6‰,而我国近年重性精神病发病率已经上升到13.47‰,总数达到了1600万左右,其中的三分之一具有主动攻击意识。最近几年,我国每年约有25万精神疾病患者死于自杀,危害他人的极端恶性刑事案件更是时有发生,有开着拖拉机在大街上横冲直撞的闹剧,也有大闹派出所捅伤所长、板砖拍死五龄童、乱石砸死初三女生、挥锄夺走到幼儿园报名的无辜母子性命的血腥惨案,还有杀妻杀子杀父母的人间悲剧,骇人听闻,不胜枚举。一桩桩血迹斑斑的惨剧,引发了诸多的民事赔偿案件。然而此类案件在赔偿方面难度很大,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也相当严重,引起了民众的普遍关注。

难!难!难!究竟难于何处?

目前,精神病人的监管、收治问题是社会管理中的一大难题。而精神病人伤人、杀人案件发生后的赔偿问题,则是司法实践中一块烫手的山芋。许多“武疯子”伤人、杀人后,受害人及其家属都面临索赔无门的困局,这已成为一个很大的社会问题。那么,精神病人伤人赔偿究竟难在何处呢?  

难之一,法不全。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民法通则》则规定,此种情况所造成的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除了以上这两条比较原则的规定之外,在国内有关立法中很难找到精神病人伤人赔偿的相关规定。从1985年起,国内一些在精神病研究领域颇有建树的专家就开始呼吁出台精神卫生法,这些年立法草案改了15稿之多,但立法还是遥遥无期。在案件的实际审理执行过程中,仅仅依仗《刑法》和《民法通则》的两条原则性规定,很难真正解决赔偿问题。很多情况下,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并无实际赔偿能力,有时往往受害人就是精神病人的家属或者监护人,此时他们所受伤害的赔偿问题在法律上更是缺少明文规定。

难之二,问责难。“武疯子”伤人、杀人,究竟过错在谁,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成为此类案件处理的难点所在。

首先,从精神病人的家庭亦即监护人来说,可以说身心憔悴,无能为力。对具有破坏力的精神病人,除了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发生之后据有关程序强制收治外,还有一个渠道,就是由监护人委托收治。事实上能被监护人委托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的精神病患者只占“武疯子”群体中极少部分,因为精神病治疗费用相对较大,许多有精神病患者的家庭已被拖垮,早已无委托收治的经济负担能力,只能把精神病人放在身边看管。除了少数采取禁闭、捆绑甚至铁链锁铐等极端和违法手段来限制精神病人人身自由而求得平安外,另外一些监护人往往因为年老体弱、担心受害,而导致监护不到位,最终使得精神病人捅出乱子。依照《刑法》和《民法通则》相关条款,监护人应该成为当然的责任主体,但如前所述,无论从担责能力还是从情理角度,一概让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有失公允,也难以履行到位。

其次,从社会角度来讲,一些精神病人并无实际监护人,全国各地或多或少都有一些流浪街头的精神病人。对无监护人的精神病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法应由有关主管部门承担责任。尽管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可行性,很不现实。对约占人口比例千分之十三的精神病患者进行有效管理已成为所在社区、村委会的一块心病,凭一己之力,社区和村委会往往很难真正担负起监护责任,而让社区、村委会为“武疯子”伤人、杀人去埋单,似乎只能作一些法理上的探讨,实际操作上根本行不通。然而作为行政权行使主体的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表面上看应该对居无定所的精神病人负有管理职能,事实上目前的制度现状让人更清醒地意识到冰冷的现实:只有在“武疯子”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在公安机关立案介入,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确认无行为责任能力的情况下,才履行有关程序对他们进行强制收治。换言之,要收治一个人,必然先付出惨痛的代价。从这个意义上讲,强制收治不过是“善后”。而新的《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使原来可采取强制措施的收容遣送站演变成无权采取强制措施的救助站,也使得政府民政部门得以超脱。据报道,南昌一因“武疯子”暴行而丧命的受害人家属曾以监管不力为由对某区政府和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但因没有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主动对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监管的职责而败诉。目前从表象上看,很多部门都对精神病人有监管的职责,由于受人、财、物力的影响,再加上这项工作缺乏一个协调部门,最后任何部门都监管不了,最终谁也成不了责任主体。

此外,赔偿标的大、责任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等,也是困扰此类案件的难点所在。

思考:如何化解难题?

面对“武疯子”伤人、杀人赔偿难这一棘手的社会和法律问题,笔者认为,各有关部门应站在和谐社会的高度,既要管理好“武疯子”,减少“武疯子”伤害案的发生,同时要让受害者依法得到赔偿。这一难题应从健全法律上来治理,从治标的角度即加强监管、有效预防此类恶性事故上来化解。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立法,完善法律。尽快制定实施《精神卫生法》,依法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易受伤害的弱势群体,发展精神卫生事业。对于强制收治涉及到的公民人身自由问题、采取强制措施收治的条件、程序如何启动等相关问题,法律都必须明确规定。同时,不应一概由监护人承担责任,而应明确只能由有能力、有过错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2、监护人负起职责。有能力、有条件的监护人应当履行对精神病人监护的义务,减少其对社会的危害。若精神病人无监护人,应指定相应的社会团体对他们监护,如他们所在的社区、村委会等,从而有效防范他们在社会上流窜作恶。同时,地方财政部门应对社区、村委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3、政府承担救济。政府适当加大对精神病患者治疗管理的财政投入,设立资金或成立专门的精神病院收治流落社会的精神病人,为其设置有利于治疗的环境,必要时可由公安机关对进行强制收治的精神病人实施监督,确保其无进入社会作案的可能。目前,上海,宁波等城市已出台地方性法规,对精神病人进行能力内的救治。各地政府均应根据财力不同程度地启动这项工作,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

4、全社会共同救助。卫生、民政部门要各负其职,在可能的情况下、在一定的范围内,对精神病人实施义务救助。同时,呼吁全社会的力量,特别是经济富裕人士,积极投入到该项工作中,以全社会的力量共同解决问题。 此外,还可以通过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机制进行社会救助,通过募集慈善捐款、设立专项基金会等途径,一方面资助精神病患者的治疗和生活,另一方面对确无赔偿责任主体的受害人家属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