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出借车辆出事故车主的责任承担问题
作者:王扬 发布时间:2007-05-09 浏览次数:2776
在日常生活中,借车出了事故因责任承担问题打官司的现象很多,那么,作为车主到底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笔者带着这个问题谈几点认识。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又称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是指应当承担机动车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而致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者。按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的规定,机动车事故责任由过错方承担,双方均有过错按过错比例分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事故,除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故意行为外,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即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来承担。这种情形主要是鉴于机动车驾驶方是事故的直接制造者和权利义务的直接承受者。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所有人出借车辆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在交通事故中需要承担责任。对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处理时有不同的意见:一是机动车所有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是机动车所有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承担垫付责任;三是机动车所有人无须对交通事故承担民事责任。
机动车致人损害发生的赔偿纠纷,应属于侵权责任赔偿纠纷,故可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确定赔偿义务人。因此,出借车辆给他人致人损害,首先按直接损害的原因分析,借用车辆发生事故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没有异议的。那么,出借方即车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则要看其对出借行为有无过错或过失。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出借机动车给有驾驶相应车型驾驶证的人驾驶,并对其安全行驶履行了告知义务,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借用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无须承担责任。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出借机动车给没有驾驶相应车型驾驶证的人驾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即使其履行了安全行驶的告知义务,由于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借用人没有相应的驾驶证,或没有注意借用人是否有相应的驾驶证,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有出借机动车的行为,并且发生了交通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要么机动车所有人与借用人应对交通事故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么按各自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应既认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又按各自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的承担连带责任应理解为并行的连带责任,而不是补充的连带责任。即两个共同侵权人都有责任同时赔偿。受害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人或两人同时要求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