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中院九条措施规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执行
作者: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7-04-29 浏览次数:1666
本网扬州讯:日前,为保障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确实施,扬州中院结合该市具体情况和审判实践,明确九条措施,规范《办法》的执行。
1、对属于《办法》中规定受理费交纳有收取幅度的案件,受理费按照《办法》中规定幅度的上限标准收取。
2、一审案件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增加或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由业务庭承办人将变化后的诉讼请求标的填写表格后交立案庭重新核算受理费,并在结案前向当事人收费或退费。
3、上诉案件(程序性案件除外)受理费的收取方式按照原操作方式进行。即由基层法院在送达一审裁判文书的同时一并送达上诉须知(省院统一制作),上诉须知中明确载明上诉人应交纳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数额和上诉时间。上诉案件预收受理费数额先按照一审案件受理费数额标准,如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有变化,由相关业务庭的承办人将变化后确定的请求标的报立案庭核算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多退少补,并开具上诉案件受理费发票。
4、一、二审案件需重新核算受理费的,由业务庭承办人填写核算表(附表一、二)并附卷。一、二审案件报结时,承办人应将诉讼费详细清单(附表三)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当事人应负担的数额。通知书、交费凭证复印件与裁判文书、送达凭证一并作为报结案件依据,否则不予报结。
5、当事人以新证据、对一审裁判未提出上诉、第一审裁判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的申诉复查案件,应当预交受理费。立案庭在受理通知书(附表四)上明确告知以下内容:如驳回申诉,费用一律退回;如法院决定再审,费用依法收取。立案庭按照申请再审请求数额计算受理费。
6、执行案件申请费不预收。由立案庭在受理申请执行案件通知书(附表五)中明确告知申请人应当交纳的申请执行费数额,该通知书随卷移送执行局一份、行政处一份。执行局在首次执行到位后,由执行人员根据立案庭核算的执行申请费数额到司法行政处审核,由司法行政处在执行标的到位数额中扣划收取,执行局承办人向申请人出具收费票据。结案时执行承办人须将当事人交费发票复印件、执行标的到位依据、法律文书、送达凭证一并提交立案庭审核,无出入方可结案。申请费无法执行到位的案件,在报结案时应当将无法执行到位的依据、法律文书、送达凭证一并报立案庭审核后方可结案。
7、邮递费、其他诉讼费一律不得收取。
8、有关案件诉讼费减、缓、免的操作程序按照本院原规定执行;诉讼费的退费审批参照诉讼费减、缓、免的操作规定执行。
9、有关诉讼费用的结算,由相关业务庭根据立案庭核算的收费标准,通知当事人或由承办人员到立案庭收费窗口交纳并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