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424,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制造五粮液公司系列注册商标犯罪案件,被告人吴英才被法院依法判处罪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058月,被告人吴英才与犯罪嫌疑人阿六,在自家非法印制印有“五粮神”商标标识的白酒包装盒16000张、五粮神白酒佳品瓶标标识8000枚、五粮神白酒精品瓶标标识16000枚、五粮醇酒瓶标标识14400枚。经鉴定,上述商标标识均为假冒五粮液公司系列注册商标。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英才等人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非法谋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故依法判处被告人吴英才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罪嫌疑人阿六另案处理。(以上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