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货款超过时效 十五万货款打了水漂
作者:吴豪 吴孙克 发布时间:2012-07-20 浏览次数:546
10年前就应催讨的货款,某企业现在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吴江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吴江某公司向南京某企业购买化学品货物,截至1999年4月双方共发生货款总金额为60万元,之后吴江某公司在2000年4月付款45万元,尚结欠南京某公司15万元的货款。南京某公司起诉要求被告支付15万元货款。
但是被告指出,双方当时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货到一个月付清(现汇)”,而发货单及发票均载明交货时间在1998年底至1999年4月,被告在2000年4月份支付了45万元货款,故原告应当在2002年5月底前向其主张权利。现在已经过了2年诉讼时效,原告不能再请求被告公司支付货款。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权利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即丧失了胜诉权。原告未及时向被告主张债权,也未提供诉讼时效期间发生过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相关证据,故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已超过法定期限,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企业自身管理体制的漏洞,15万元的货款打了水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