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在近日于苏州举行的行政诉讼协调国际学术研讨会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承担的最高院重点调研课题《行政诉讼协调问题的研究》研究报告获中外专家高度评价。

    我国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对行政诉讼的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行政诉讼中是否可以建立协调制度以更好地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日益成为各界关注和争议的热点。为此,最高院将《行政诉讼协调问题研究》列为2006年重点调研课题,并由江苏高院承担。在本次研讨会上,部分与会专家对课题报告进行了初步评审,认为该课题针对行政诉讼建立协调机制的可行性、行政诉讼协调的范围、原则等问题,根据行政审判实践的紧迫需要深入开展研究,对于当前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推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改进行政审判工作机制以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有关司法实践提供了宝贵的指导意见,为有关立法修改提供了有关基础性、建设性的意见,调研报告观点鲜明、分析中肯、对策可行,一致同意通过课题评审。

最高院行政庭庭长赵大光、副庭长李广宇,《中国法学》主编陈桂明,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海坤,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刘克希,江苏高院副院长叶兆伟,美国联邦赔偿法院法官艾瑞克 G?布朗金,英国公法项目高级研究员芳德?邦蒂女士,美国密苏里大学哥伦比亚分校教授菲利普?哈特等应邀参加了研讨会。参加会议的还有来自苏州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河海大学等高校的知名行政法学者和上海、浙江、安徽、湖北、贵州等省市高级法院行政庭庭长等40余人。与会代表就行政诉讼协调理论与实务、英美行政纠纷解决制度的体系与立法等问题做了十场主题发言,就行政诉讼的协调机制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对不同法域内通过诉讼协调或ADR(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解决行政争议的研究成果、实践经验开展了广泛的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