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开国:构建和谐社会需不断化解社会矛盾
作者:杨开国 发布时间:2007-04-25 浏览次数:3944
伴随着整个社会的利益结构和阶层结构都处于急剧的转型时期,各种矛盾不断出现,阻碍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此,国家机关中的“一府两院”,尤其是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使我国顺利度过风险期,实现国家现代化的发展目标。
一、当前我国社会矛盾形成的原因
近年,我国由于征地、城市拆迁、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引发的上访、请愿、游行、罢工、冲击党政机关等群体性事件屡见不鲜并逐年增多,刑事案件发案率居高不下,诈骗、盗窃、抢劫、凶杀等案件上升,治安问题严重。这一切都表明我国已面临着严重的社会矛盾,而且这种矛盾是由于社会结构的变化引起的,是一种深层的矛盾。
一是贫富差距的矛盾。上世纪80年代初中国是当时世界上贫富差距较小的国家,据财政部科研所公布的数据表明,2004年我国按居民金融资产拥有量排序,拥有金融资产最多的20%的居民家庭占有居民全部金融资产的55.4%,而最少的20%的居民家庭仅拥有全部金融资产的1.5%。另一方面,部分困难群体连基本的生活、医疗和子女的教育费用都难以承担。
二是发展失调的矛盾。由于我国对教育投入的严重不足,造成了我国教育资源的严重稀缺,而且原本就稀缺的教育资源更过度的向城市倾斜,在城市却过度向名校、重点学校倾斜,更有甚者有人将教育当成一个盈利的产业来办,违背了教育的基本功能,造成了我国当前教育极端不公平。我国对卫生事业的经费投入长期偏低,导致相当群众有病不敢看,出现了“看病难”的现象,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相当严重。根据卫生部第三次全国卫生服务调查数据显示,我国有48.9%的群众有病不去就诊,有29.6%应住院而不住院,而且全国有80%的医疗服务资源集中在城市,占人口多数的农村缺医少药的情况仍较为严重,全国有44.8%的城镇人口和79.1%的农村人口没任何医疗保障。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的严重落后于经济增长的现实不仅让广大的群众没享受到经济增长的成果,加剧了群众基本民生问题的严重性,损害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三是不同群体的矛盾。中国的实际贫困人口据估算达到2.2亿,其中城市人口有3000万,农村和外出打工的农民工共有近2亿,这其中的大部都是工人和农民。由于我国社会的主要群体呈现弱势化趋向,因此它使我国在转型期的社会风险呈现出波及面广且多种矛盾并存的现象。
四是市场政策的矛盾。我国现阶段精英阶层已开始结盟并出现精英阶层企图影响社会经济政策制定的苗头。每当我国的政治经济政策开始影响到他们中间部分人的利益时,另一部分人总会利用他们的影响力企图改变,造成市场的畸形发展;他们把自己的获益建立在其他阶层的利益受损的基础之上,加深了社会的隔阂和矛盾,损害了社会各阶层利益互惠互利的局面。
二、化解社会矛盾的思路和举措
人民法院必须通过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司法活动,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总体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能否做到这一点,关键在于我们是否具有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相适应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
(一)充分运用审判权,切实做到司法为民
1、要提高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确保一方平安的惩罚能力。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承担的首要职责。法院要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没有稳定的秩序,就不可能有和谐的社会。
2、要提高调解疏导人民内部矛盾的为民能力。法官不仅要会运用规则、主持正义,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维护正义。如果通过诉讼,法官不能使冲突与矛盾得到公正解决,不能使纠纷通过诉讼而划上圆满的句号,社会结构的平衡与稳定就会受到干扰。法官不但要有娴熟的法律知识,而且要能及时掌握当事人的心理变化,灵活运用各种调解技巧,通过真诚、平实、易懂的思想沟通,增强法官的亲和力和公信度,最终达到定纷止争,化干戈为玉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只有使裁判符合社会公众的评价和预期,提高司法的认同度和亲和力,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才能让老百姓真正感受“公正与效率”的实惠,才能实现“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社会和谐局面。
3、要让审判服务于人民。“一心为民”是法院工作的根本宗旨,法院要把司法保民、便民、安民、利民、亲民和取信于民的措施落实到工作的各个环节中,方便群众诉讼,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努力化解“告状难”、“执行难”和“申诉难”,让每一个公民和法人都能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当事人都能打得赢官司,努力做到让赢者赢的堂堂正正,让输者输得明明白白,切实做到“解民忧、排民难、维民权、保民安”。
(二)坚持公平与效益,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在我国公平成为社会的热点的情况下,党和政府要坚持公平效益并重的方针,必须在“访贤问能”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多的“访贫问苦”,要保证社会各个阶层都能享受到社会发展的成果;政府要运用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各种手段保证社会各阶层公平发展的权利,要防止一个阶层的受益是建立在另一个阶层利益受损的现象发生;政府要实现职能转变,加快建立“服务型”政府,为公众提供各种公平的社会服务,如教育、医疗服务,要防止政府的“错位”和“越位”,坚决杜绝政府与民争利;政府要积极扩大就业,保证工者有其岗,耕者有其田;要运用各种措施,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各种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要理直气壮的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中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处理赡养案件、拆迁纠纷、劳动纠纷中要依法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当事人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公平,使广大人民安居乐业,才能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
(三)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改革观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以改革就是发展生产力、就是解放生产力,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理论为指导,极大地推进了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这一指导思想在当时经济相当落后、平均主义盛行、大锅饭严重的情况下,极大地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使经济取得了巨大的发展,综合国力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但与此同时也产生并积累了一些问题和矛盾,形成一些社会风险。为了化解当前的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的改革观。其基本内容是:首先,不论是发展生产力或是解放生产力都要坚持以人为本,其最终的目的都是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其次,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绝大多数的人民受益,要保证绝大多数人能够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第三要保证少部分利益受损的人要得到足够的补偿。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工作中,要努力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以维护人的生存权为基础,以提高人的生活质量为导向,推崇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以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公信力,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四)坚持发展是硬道理,落实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要统筹兼顾,实现社会经济、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消除不协调、不均衡、不平等的现象,以新的发展思路实现社会经济、人与自然的又快又好的发展。因此,化解我国当前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首先必须要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加快发展;人民法院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任务就是要依法维护经济秩序,打击破坏经济秩序的行为,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发挥审判职能,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发展、切实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积极协调社会不同阶层的利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社会各阶层共享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成果,才能积极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才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最终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