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农村智障女遭受性侵害现象日趋严重。2005年以来,江苏如皋法院共审结强奸案35件,被害人是智障的就有14件,占比达40%。其中,20071-4月审结强奸案4件,5名被害人均为智障,占比竟高达100%。为此,如皋法院认为当前农村智障女遭受性侵害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当前智障女遭受性侵害案的特点

1、受害人被侵害的时间较长。有的智障女多次被侵害,从侵害之时至案发之日,少的数日,多的数月、数年,有的甚至直到怀孕才被家人发觉。

2、侵害人与受害人大多同村或相识。侵害人一般对受害人的情况比较了解,知道其不具备性防卫能力,有的甚至是看着受害人长大的。

3、侵害人文化程度偏低。90%以上的侵害人文化程度在小学以下,其中文盲超过一半,只有极个别是初中文化程度。

4、侵害人年龄偏大。统计资料显示,60%以上的侵害人超过了50岁,年龄最大的侵害人有88岁。他们和智障女一样,均属于农村的“留守者”。

5、侵害人大多患有“性饥渴症”。有的侵害人鳏居多年,有的侵害人老婆常年生病,性需求长期处于压抑状态。

6、侦查过程中取证困难。尽管《刑法》明文规定奸淫未满14岁幼女和智障女不论受害人是否愿意,均以强奸罪论处。但是如果奸淫智障女不是当场被捉获,取证便成为一大难题。因为《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二款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大部分智障女均不能辩别是非,即使指证,侦查机关也不敢确认其“证明效力”,定罪证据不足,侵害人还是逍遥法外。

二、智障女遭受性侵害案多发的原因

1、受害人的智能障碍。这些女性均患有中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症,不能或不能完全辨别是非善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性防卫能力,使犯罪行为易于得逞。即使被人发现,这些智障女也不能准确表达,难以定案。所以,侵害人普遍存在侥幸心理,为满足自身的性需求而屡屡对智障女下手。

2、对智障女的监护不到位。目前,农村劳动力或外出打工,或整天忙于干农活、做生意,无暇顾及智障亲属。更有些监护人为了摆脱累赘,将这些智障女抛弃,致使她们流落街头。不能辩别是非的智障女在失去监护的情况下,犯罪分子就有了可乘之机,一顿饭、一把糖果、几块钱就可以将智障女骗到手。

3、侵害人法制意识淡薄。由于受自身文化水平的制约,侵害人无基本的法律常识,根本不知道与无性防卫能力的智障女发生性关系也是犯罪行为。以为只要受害人没有反抗,就不受法律追究。

4、农村健康的文化生活相对贫乏。农村乡镇大部分电影院不复存在,固定的文化场所尚未建立。不少村民一年里难得看到一场电影,偶尔能够见到的演出也是邻居家红白喜事请来的所谓“乐队”,其内容良莠不分,常掺杂一些“荤段子”。由于受到压抑的性需求不能得到正确的引导和健康的情感宣泄,导致“性饥渴症”患者瞄准智障女下手。

三、遏制强奸智障女犯罪行为的对策

1、完善强奸罪的有关法律规定。应尽快对《刑法》236条强奸罪的“情节恶劣”及“严重后果”作出明确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建议将强奸智障女的行为纳入“情节恶劣”的情形,规定因强奸行为导致智障女怀孕、重伤甚至死亡的属“严重后果”,以解决实践中智障女被性侵害无特别条款可依的状况。

2、家人要加强对智障女的监护。家庭作为智障女的第一道“保护栏”,应切实担负起监护责任,尽可能不让她们脱离监护的视钱。监护人外出时,一定要将智障女托付给可靠的亲友、邻居照看,安排好监护事宜,防止平时“老实”的侵害人见色起意、乘虚而入。

3、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对强奸智障女的案件要从重、从严、从快打击,产生威慑作用,通过有效打击形成保护智障女的司法环境,切实维护她们的性权利和人格尊严。还要在全社会大力开展保护智障女的宣传活动,将正面教育与警示教育相结合,使村民们知道,智障女的性权利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与智障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其愿不愿意,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4、积极拓宽取证渠道。一是运用DNA检测手段,对侵害人遗留的毛发、精液等进行科学检测,掌握其犯罪证据;二是对智障女及其家人指认而又矢口否认的侵害人,适当采用测谎仪进行测谎,作为重要辅助或侦查的突破性手段;三是正确理解《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含义。虽然智障女自身对性权利被侵犯缺乏是非观,有的还很高兴,但她们对侵害人、侵害地点的指认,不能一概以“不能正确表达”论处,只要其指向明确、前后陈述基本一致,就完全可以作为证据认定。

5、丰富农村的健康文化生活。市文化主管部门、各镇党委、政府应当将农村文化建设放在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用积极、健康、农民喜闻乐见的文化形式去占领农村文化阵地;同时,关心鳏居孤独的中老年男性的文化生活,组织他们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丰富其情感生活,培养其优良、健康的道德行为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