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绿化与相邻小区居民的居住权谁之重?
作者:陆亚婵 发布时间:2012-07-20 浏览次数:229
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重建危房占用小区绿化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原燕舞集团职工宿舍区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整治改造,对旧楼实施拆除重建工作。因重建工作需要封闭围墙,临时占用燕达小区绿地。第三人燕达公司于2011年3月31日向被告市建设局提出申请,申请临时占用燕达花园小区面积约600多平方米的绿地,同时承诺在该拆除重建项目完成后恢复绿化。2011年4月1日,市规划局根据第三人的申请向第三人作出了答复,准予第三人在燕舞宿舍区南侧、西侧建临时围墙,并要求移植绿化履行相关手续。被告市建设局审查了第三人提交的申请报告,并经现场勘查,于2011年4月2日向第三人燕达公司颁发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许可证,原告何华林系燕达小区业主,不服该临时行政许可,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了维持原临时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决定。原告何华林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临时占用城市绿化许可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行政法的比例原则,原燕舞集团职工们的居住权高于临时占用燕达花园小区绿地而造成的对燕达花园小区业主绿地享用权的临时性限制,且该临时占用绿地结束后将恢复原状,并不影响原告何华林的实体权益。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何华林的诉讼请求。判决送达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