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出诊途中死亡,工伤责任谁来担?
作者:陆亚婵 发布时间:2012-07-20 浏览次数:738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因原告申请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错误被区人社局终止了工伤认定程序,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事情的始末是这样的:死者陆某1974年10月到原北林村卫生室(现为北林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性质为乡村医生。陆某为该卫生站的主要负责人。某镇卫生服务中心根据上级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制订出台了一体化管理方案,规定社区卫生服务站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派出机构,其人员性质体制保持不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统一管理。2009年12月27日下午,陆某在出诊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0年1月15日,陆某的近亲属即本案原告对陆某的死亡以某镇卫生中心为用人单位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无法确认与某镇卫生中心的劳动关系,原告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裁决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后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某与某镇卫生中心的劳动关系。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1年6月20日,原告向被告某区人社局提出变更陆某用人单位的申请,请求将陆某用人单位由某镇卫生中心变更为区卫生局。区人社局经审查,认为陆某与区卫生局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作出了终止工伤认定的决定。原告不服该决定,遂于2012年5月10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终止决定通知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陆某与区卫生局不存在劳动关系,区卫生局对卫生服务站的一体化管理是基于上级的政策性要求进行的行政管理,而非劳动人事管理,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