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机动车肇事后,主要责任者应积极履行救助与赔偿义务,但却有这样一撮人,恃强凌弱,目无法纪,在协调受害者交通事故赔偿过程中,殴打受害人儿子,致其受伤。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以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陆正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赔偿受害人陈其8千元。

 

陈其是启东市某汽车服务中心经营者,虽然工作有些辛苦,但夫妻两人日子也过得较为红火。但天有不测风云,在2013年年底,陈其的母亲黄氏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花去了大量的医疗费,并烙下了终身残疾。于是,陈其便要求肇事者宋时对其母亲所花去的各项费用进行赔偿。宋时表示愿意协商解决,于是双方便约好了见面的时间。

 

20131124傍晚,宋时带着其表弟陆正等人至启东市汇龙镇麦加咖啡店,和陈其协商与陈其母亲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事宜。双方在商谈过程中发生争执,陆正恼羞成怒,抄起桌上的茶杯狠狠地砸向了陈其的头部,并与陈其扭打在一起。因陈其身体单薄,无力抗衡,被殴打致伤,头部流血不止。后陈其赶忙报警。在民警赶至现场询问过程中,陆正又用水壶砸中陈其头部,致陈其伤势加剧。经启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陈伟左额部有4.8cm皮肤裂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案发后,受害人陈其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索赔各项损失18万元(含精神抚慰金)。陆正在庭审中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预交了1万元赔偿款,但认为误工费计算标准过高、期限过长,护理期限过长,精神抚慰金依法不应支持。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陆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预交部分赔偿款,可以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关于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陈其因被告陆正的侵害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并遭受直接经济损失,被告陆正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扣除无关费用及精神损害,被告应赔偿受害人损失8千元。(以上均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