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曾因犯抢劫、盗窃、诈骗罪先后三次被判处刑罚,出狱后为吸食毒品筹集毒资,多次贩卖毒品,最终再获刑罚。6月24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晓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张晓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14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张晓先后两次在宿迁市中豪国际星城西门附近的一超市门口,向刘某出售冰毒共计0.7克;2014年2月9日,被告人张晓在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宾馆附近,向臧某出售冰毒0.4克;2014年2月11日,被告人张晓在宿迁市宿城区一洗浴中心门口,向王某某出售冰毒0.441克,随后公安机关在该洗浴中心将被告人张晓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冰毒13包,经鉴定净重合计8.339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晓贩卖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晓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晓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张晓提出在其身上查获的8.339克毒品是用于自己或朋友吸食而非贩卖,不应该计入犯罪数额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张晓多次贩卖毒品,且当场查获的毒品与其个人吸食情况明显不符,故此次因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查获的甲基苯丙胺8.339克,依据相关规定应计入犯罪数额,考虑到被告人张晓有自己吸食的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