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不减肥,七月徒伤悲,八月无三围。说起减肥,很多人就会想起减肥产品。不过,昆山一位张女士吃了减肥产品之后,却成了被告,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坐在被告席上,张女士一脸无奈。原来,张女士的好朋友刘女士向其推荐了一款某日用保健品公司生产的减肥产品。“当时小刘知道我急切地要减肥,恰好她那边有一款新的减肥产品,价格近9000元,便向我推荐,当时我也挺胖的,因为手头上没有钱,小刘出于朋友感情先帮我垫付对了8000多元。”张女士回忆说。在使用该减肥产品三个月后,张女士声称该减肥产品几乎没有任何效果,自己由原来的62公斤变成67公斤,反而胖了5公斤。于是,张女士按照当时刘女士许下效果不大就不必付钱的承诺,拒绝付款。刘女士在讨债无果后,遂将张女士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张女士以原告刘女士所推荐的产品未达到承诺之效果为由,进行抗辩,然而,其并没有举证证明自己体重不减反胖,以及原被告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也未对原告承诺情况进行举证。但因张女士举证不能,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定,张女士需要在15日之内,返还原告货款。
法官提醒:夏季来临,广大市民对于各种减肥、美容产品,需要理智选择,不应该盲目地去相信广告或者是熟人、朋友的介绍。本案中,张女士声称因为有刘女士的承诺,她才在购买该减肥产品时,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女士并没有就其主张提供有力证据,也没有举证证明原被告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故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