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未遂竟终结生命 生命可贵且行且珍惜
作者:张天 发布时间:2014-06-26 浏览次数:318
只因未获得对方的“爱情”,便自暴自弃,甚至采用了极端方式终结自己年轻的生命,这不得不让人为之遗憾。近期,清浦区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这起让人唏嘘不已的案件。
法院经审理了解:原告之女王某系被告之一肖某介绍与另一被告张某于2012年春节前后相识、恋爱,同年“五一”期间,因张某母亲对其不满意,张某遂逐渐疏远王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情感出现纠纷后,不能理智面对,从而选择极端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造成死亡的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恋人在恋爱期间有相互选择保持或终止恋爱关系的权利,本案中,张某欲终止与王某的恋爱关系,并不违反道德和法律。根据现有证据,王某跳河自杀系突发事件,张某在无法预知的情况下,不能避免悲剧的发生。因此,张某与王某跳河身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告肖某在王某失恋后,陪同其用餐和散心,初衷是安抚、宣泄其情绪。陪王某回家途中,王某突然要求停车,并径直翻坐到桥西侧栏杆上,肖某见此已奋力相救,但最终因力量不支而未能救助成功。作为年仅19岁的肖某,在面对王某跳河自尽这一突发事件时,已尽到了应尽义务 ,故肖某对王某的死亡也不存在过错。通过以上分析,两被告对王某的死亡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未实施侵权行为,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王某毕竟是因与张某恋爱过程中感情受挫而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给两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创伤,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王某补偿两原告2万元人民币,以抚慰两原告失女之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