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未获得对方的“爱情”,便自暴自弃,甚至采用了极端方式终结自己年轻的生命,这不得不让人为之遗憾。近期,清浦区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这起让人唏嘘不已的案件。

 

法院经审理了解:原告之女王某系被告之一肖某介绍与另一被告张某于2012年春节前后相识、恋爱,同年“五一”期间,因张某母亲对其不满意,张某遂逐渐疏远王某。201256,死者王某要求张某出来见面后遭到张某拒绝,王某遂喊肖某一起吃饭,并共同喝了约3瓶啤酒。就餐完毕后,王某搭肖某车途经本市水门桥时从桥上跳河自尽,后溺水身亡。原告以被告张某事先知晓王某有轻生念头但未及时告知原告,而被告肖某在王某死前一直和其在一起,并共同饮酒,在饮酒后也未及时将王某送回家为由要求两被告对原告之女王某的死亡负有50%的责任,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127022.5元。被告张某辩称事先不知情,肖某辩称已尽到应尽义务,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情感出现纠纷后,不能理智面对,从而选择极端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造成死亡的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恋人在恋爱期间有相互选择保持或终止恋爱关系的权利,本案中,张某欲终止与王某的恋爱关系,并不违反道德和法律。根据现有证据,王某跳河自杀系突发事件,张某在无法预知的情况下,不能避免悲剧的发生。因此,张某与王某跳河身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告肖某在王某失恋后,陪同其用餐和散心,初衷是安抚、宣泄其情绪。陪王某回家途中,王某突然要求停车,并径直翻坐到桥西侧栏杆上,肖某见此已奋力相救,但最终因力量不支而未能救助成功。作为年仅19岁的肖某,在面对王某跳河自尽这一突发事件时,已尽到了应尽义务 ,故肖某对王某的死亡也不存在过错。通过以上分析,两被告对王某的死亡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未实施侵权行为,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王某毕竟是因与张某恋爱过程中感情受挫而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给两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创伤,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王某补偿两原告2万元人民币,以抚慰两原告失女之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