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借了97,却要在借条上写10万,这是民间借贷中,经常发生的将利息预先扣除的现象。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借款方的利益,也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近日吴中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民间借贷纠纷,按照实际交付款依法认定了本金数额。

 

201245,张某借了10万元给同事徐某。之后张某多次催讨,但徐某一直拖延,在张某的要求下,于20131010补写了一份借条:“本人徐某于201245借张某10万元(壹拾万元整),至今未归还,于201310月底一次性还清。借款人:徐某”。但徐某再一次没有按照约定还款,张某将徐某告上法庭,要求徐某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为了证明借款事实,张某还提供了一份银行回单作为证据,回单显示,张某于201246汇入徐某帐户9.7万元。对回单与借条上的金额不一致的情况,张某解释道,自己实际出借了9.7万元,3千元是双方商议后预先扣除的利息。

 

张某能否以借条为依据,主张徐某归还10万元?吴中法院审理认为,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在交付本金时预先扣除利息的,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数额认定借款本金。本案中,虽徐某出具给张某的《借条》载明了借款金额为10万元,但张某预先扣除了利息3千元,故认定徐某向张某实际借款金额为9.7万元。据此,吴中法院判决徐某归还张某借款本金9.7万元及自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期限最后一日的利息。

 

法官说法:我国《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双方虽然是自愿达成的借款协议,但因在出具借条时事先将利息计入借款本金,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内容。出借人可以要求按实际收到的资金数额作为本金计算利息,而不是以借条上载明的借款金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