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吴中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奇的债权纠纷,原告与被告竟是昔日的婚外情人。双方感情破裂后,男方答应给女方经济补偿,遭到女方持借条起诉追债。但因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女方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情人反目,金钱补偿

 

200910月,陈婧与王祥在酒吧相识,陈婧坦言自己与丈夫早就分居,王祥则自称未婚,很快双方以男女朋友关系开始了交往。但仅仅一个月后,陈婧就通过种种迹象发现王祥并非单身,质问时,他承认自己确实已婚,还称会尽快离婚后与陈婧结婚。出于对王祥的信任和对美好生活的追求,陈婧选择了等待。

 

200912月,怀有王祥骨肉的陈婧与丈夫结束了7年的婚姻,又于当月堕了胎,但王祥仍未离婚。失望至极的陈婧与王祥彻底决裂,想到自己为和王祥在一起付出了诸多代价,陈婧要求一定的经济补偿。当月12日,王祥在陈婧写好的20万元欠条上签了字,在陈婧的再三催促下支付了3.9万元,又在她的要求下写了一张16.1万元的欠条,约定余款在2010213前付清,逾期要双倍奉还。之后陈婧多次向王祥索要该款,都遭到了拒绝。

 

起诉讨债,针锋相对

 

20109月,陈婧手持欠条将曾经的情郎告上吴中法院,要求王祥支付双倍应付款32.2万元和银行同期利息。

 

很快,王祥针对这一债权纠纷提起反诉,称20万元欠条自己是在陈婧威胁要闹到他家和单位的情况下,不得不在欠条上签字。支付3.9万元后,对方为催余款多次闹事,严重干扰了自己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更给怀孕妻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终于在一次陈婧砸坏自己车辆之后,被迫出具了16.1万元的欠条。王祥认为,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欠条是受胁迫所写,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不仅如此,已经给付的3.9万元属于不当得利,陈婧应当返还给自己。

 

对此陈婧回应,自己为王祥离婚、堕胎,而他的离婚承诺没有做到,出于理亏和内疚,王祥自愿给予经济补偿。写欠条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受到胁迫,3.9万元是补偿金的一部分,不存在不当得利。

 

违背良俗,法院驳回

 

案件审理中,王祥表示支付的3.9万元代表“事情已经了断”,撤回了要求陈婧返还3.9万元的反诉请求。

 

吴中法院认为,原、被告相识时均有婚姻家庭,本应恪守对各自配偶的忠实义务,但双方仍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这种不忠实行为,违反了国家婚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双方均确认并无事实上的借款行为,故此欠款的性质,一般意义上可理解为补偿款。但该经济补偿是基于婚姻法确定的夫妻不忠实行为而来,显然与社会公德背道而驰,此种权利不应受法律保护。至于被告已支付的3.9万元,属其自愿履行且已履行完毕,被告现撤回其反诉请求,故不再理涉。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陈婧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社会关系意图得到法律保护,需进入法律管辖范围,并受控于法律原则性规定,公序良俗原则就是其中之一。法律虽不同于道德,二者却是兼容的,公序良俗原则恰如一道桥梁,连接着法律与道德的界限。简单地说,公序良俗设立的目的就在于防止私权滥用,不允许从违背道德的不良行为中借法律之手谋利。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恪守对各自配偶的忠实义务,违背婚姻关系的本质,妄图以金钱称量感情,实为道德大忌,也为法律不许。因此双方在这种情形下签署的欠条名为借贷,实为对不正当关系的补偿,不应产生法律效力。这也提醒我们,在倡导法治的时代,更加不可忽视道德的约束。(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