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坛法院受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刘某与杨某相识、相恋到举办结婚仪式,一个月后杨某回娘家再也没有露面。刘某与杨某情分已尽,现刘某起诉被告杨某母女要求偿还彩礼及相关费用6万元。  

 

刘某诉称自己与杨某是通过别人介绍的,两人迅速相恋,到订婚时刘某给了杨某家33000元彩礼,订婚后,刘某又给杨某买了金首饰花了约15000元和零花钱2000元,后来杨某向原告刘某借了10000元现金,双方举办了结婚典礼,但未领取结婚证。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了1个多月后,双方因礼金问题吵架,后杨某便回了娘家至今未归。刘某认为自己受骗,要求杨某母女返还6万元现金。

 

经过审理查明,刘某确实按当地风俗给杨某家33000元彩礼,对于购买金首饰一事,杨某称金项链是自己花5000元钱买的,其他首饰已经归还原告,但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借款10000元有借条可证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证据证实。

 

法院以查明事实认为:双方虽然按照民间的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没有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给付彩礼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如果双方最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杨某母女返还刘某给付的彩礼33000元、借款10000元及相关的首饰。

 

法官说法:

 

婚约财产纠纷是由因婚约的解除后如何处置彩礼而引发的纠纷。我国婚姻法的立法思想是婚姻自由、双方自愿,但禁止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