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不忠小三夺爱 原配不忿怒诉公堂
作者:丁啸谷 发布时间:2014-06-26 浏览次数:304
婚姻中的第三者插足,往往导致别人温馨和睦的家庭破裂。这是让所有人都深感深恶痛绝的。可是有的人偏偏就要当这小三,结果导致了别人家庭破裂,被原配怒诉至法院。近期,淮安市清浦法院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李某、赵某两人经人介绍于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对此,《婚姻法解释(一)》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该解释 第二十九条还规定: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因此,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只能是离婚夫妻中有过错一方,本案中的第三者不属于此项诉讼的当事人。而李某在和赵某婚姻存续期间,李某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法院裁定:驳回李某对第三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驳回李某对赵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