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只有贩卖毒品才是犯罪,容留他人吸毒也是一种犯罪行为。为别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这本身就是犯罪。近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对陈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陈某于1995年出生于江苏省滨海县一个农民家庭,由于家境贫寒,小学毕业的陈某即离家外出打工。因平时所接触的都与其年龄相仿、经历相类似的人,沾染上了毒品。据陈某供述,其从第一次开始吸毒已有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于20131224日夜至1225日凌晨,在东海县牛山街道步行街某公寓附近自己租住的房间内,容留臧某(女,199711月生)、金某(女,19968月生)、张某(男,199412月生)等人吸食毒品冰毒一次,其本人也参与吸食。陈某于20131225日夜,在东海县牛山街道步行街某公寓附近自己租住的房间内,容留张某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在其出租屋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点评:本案中的陈某以为只是好朋友在一起“溜大冰”好玩而已的,不是犯罪,没想到她的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已构成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追悔莫及。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本案的陈某在几个朋友到其租住屋来玩,明知几人都有吸毒经历,且几人到租住屋的目的就是为了吸毒而让他们留下一起吸毒,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2012528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容留他人吸毒是行为犯。从刑法条款来看,行为人只要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就可以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持续时间的长短并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仅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