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宜兴法院调解了一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件。购房者欲退掉当初预定的房屋,但房产置业公司不肯退还预付款,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201348,王某的父亲以王某的名义通过熟人找到宜兴市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并预订了一套位于宜兴市宜城街道某小区的房屋,因为双方就房屋的价格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加上熟人帮忙,所以当时与房产置业公司并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产置业公司仅收取了王某父亲支付的房屋预付款20万元。后王某的父亲死亡,王某由于各种原因不想要这套房屋,于是多次找到房产置业公司要求退还预付的房款,但房产置业公司以出具给王某的收款收据上标明了房号为由,认为双方已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同意退还房款。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房产置业公司返还王某预付的购房款20万元。

 

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查明,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有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没有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仅仅只有原告预付20万元房款的收款收据,上面没有载明房屋单价等重要内容,该份收款收据仅仅表明双方之间有预约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原告方是可以要求退还房款的。在向双方充分释明后,法官积极做双方工作,最后,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房产置业公司退还王某预付房款20万元。

 

法官点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必须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对主要内容(当事人名称、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价款及付款方式、交付使用条件及时间、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商品买卖合同一般涉案标的较大,无论是买房者还是房地产开发公司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订立合同,从而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