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次充好供煤炭 主张违约被驳回
作者:杨利刚 发布时间:2014-06-26 浏览次数:288
近日,江苏省太仓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某纸业公司未按结算单支付货款给某煤炭公司引起的纠纷,依法判决某纸业公司支付煤炭款60多万元,但驳回了某煤炭公司请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
2012年8月某纸业公司与某煤炭公司签订煤炭采购合同,后煤炭公司依约向纸业公司供应了一船煤炭,经结算纸业公司尚欠煤炭公司货款400多万元,且约定货款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之后纸业公司发现在抽取煤炭样本进行检测过程中煤炭公司串通纸业公司员工在煤炭样本中掺入高品质的煤样,导致结算货款不正确而未向煤炭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为此煤炭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纸业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煤炭公司以次充好供应煤炭,因此应按在煤炭公司处的检测报告的结论并以合同约定重新计算货款。对于煤炭公司主张纸业公司因违约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法院认为本案诉讼前双方对货款如何结算尚存争议,且煤炭公司提供的产品以次充好,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恶意,因此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