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的危害众所周知,但很多人都失足“泥潭”,无法自拔。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无锡崇安区人民法院选取了一则与毒品相关的案例,警示人们要自觉抵制毒品,不要让毒品害人害己。

 

“我如果不帮我母亲,她肯定会被抓的。”站在被告席上的小杨说起事发时的情景,一脸无奈。

 

小杨今年24岁,父母离异,其随母亲女士来无锡生活。小杨称,以前不知道母亲吸毒,自去年7月,母亲因吸毒被拘留,这才了解到母亲吸毒的情况。自那以后,女士也不避着儿子,有时会在家吸食,而小杨则睁只眼闭只眼。

 

201310月,小杨从外面回家,刚开门,母亲就从房间内走出来和他打招呼。小杨从门缝里看见母亲房内有一名男子,该男子正在吸食毒品。小杨没有多说,径直走到自己房间,关上房门,玩起了电脑游戏。

 

晚上8点左右,小杨的房门突然被打开,女士神色慌张的说了句“公安来了”,便转身离开了房间。没过一会,女士和其一同吸毒的男子再次来到小杨房间,两人一前一后分别递小杨两包毒品,让其藏好。之后,两人从前面的阳台翻了下去。

 

小杨怕被警察搜到毒品对母亲不利,便将毒品藏在了椅子的夹层内。五分钟后,民警上门搜查。起初小杨不肯说,经过一番盘问,小杨才交代了毒品的藏处。同时,民警将藏匿在楼下的女士和吸毒男子抓获。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小杨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帮人藏匿甲基苯丙胺61.03,,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窝藏毒品罪。最后,法院判处被告人小杨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法官说法

 

窝藏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脏藏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隐蔽的场所,以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窝藏毒品、毒脏的行为为毒品犯罪分子继续犯罪提供了物质条件,这些毒品可以随时流入社会,危害他人的身心健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上述案件中,被告人小杨因法律意识淡薄,在亲情面前不辨是非而触犯刑律,其归案后认罪悔罪,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结合刑事被告人审前评估材料,法院认为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依法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