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女友恋爱不成,对生活丧失信心又自杀不成,男子产生了在公共场所引爆炸弹的想法,幸亏其父及时报警方才没有酿成大祸。近日,该男子被滨海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30岁的董某是江苏大丰人,因和滨海女子小王谈恋爱未成,在多方寻找未果的情况下,20131021,董某来到滨海县城的某银行楼顶欲自杀,经民警劝说后被其父母带回了家。

 

自杀未成的董某并没有重拾希望,为了泄愤,他决意要做一件“大事”。201412日下午,董某携带斧头、菜刀、水果刀、汽柴油混合物、鞭炮、图钉等物品来到滨海,用自带的鞭炮、图钉、胶带及捡来的金属碎片、螺丝钉、巧克力盒、吸管等物自制了一个爆炸装置。次日,董某打电话给父亲老董,告诉老董他准备在滨海县大花园附近以通知媒体、记者的方式聚集人群后引爆爆炸装置,老董随即打电话报警。201414日下午,董某携带装置、刀、斧等凶器来到大花园,被埋伏的公安当场抓获。

 

经鉴定,董某携带的爆炸装置为一个火发火爆的爆炸装置,在明火点燃的条件下,可以发生爆炸,对2范围内的人员会产生伤害。

 

另经鉴定,董某符合待分类精神病性精神障碍,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董某为泄私愤而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法规,擅自制造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