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两九零后少年,趁着夜色携带钓具通过“垂钓”的方式的方式多次实施盗窃,累计窃得现金两千余元及烟酒等物。近日,建湖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决少年王某、曾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少年王某、曾某系中学同学,初中毕业后便不再上学,结伴前往苏州打工,但因无法忍受打工生活的劳累清苦,仅仅数月两少年便先后返回建湖。自20131月起,王某、曾某二人整日流连于网吧,沉迷于网络游戏,打工所得的微薄收入也被二人挥霍一空,家人为督促两人自食其力也不再给两人生活费。为了弄到钱,继续在网络那个虚拟的世界里潇洒,两少年心生邪念,将视线投向经常光顾的便利店。20132月一天晚11时左右,被告王某携带其父亲用于钓鱼的钓竿及鱼钩,与曾某一起来到村口一郑姓人家经营的便利店,见店中无人,便卸下便利店的小窗,用钓竿钓得钱箱、烟酒等物。初次得手后,王某二人尝到了甜头,自觉找到了生财之道。此后至20134月期间,两被告在建湖县近湖镇、经济开发区境内,采用拉防盗窗等手段作盗窃案又作案3起,共窃得现金两千余元及香烟、饮料等。20134月,王某二人最后一次作案时,被便利店监控设备拍摄。次日,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将二人抓获,两被告对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

 

建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共同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两被告均未成年,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