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远赴安哥拉打黑工,遭遇交通事故客死他乡,其家人数年后才知晓劳务公司已为其投保,后向某保险公司索赔遭拒。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向死者家人家人支付身故保险赔偿金20万元。
2010年1月17日,某劳务公司为出国至安哥拉的务工人员共72人(包括死者孙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出境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金额20万元,遗体遣返费2万元,保险期限至2011年1月17日24时止。
2010年7月25日,孙某在安哥拉务工期间因车祸意外身亡,并葬在安哥拉境内的公墓,遗体至今尚未遣返。
2010年8月3日,死者外甥李某收到含案涉保单及名单的邮件,其当庭陈述其于2012年10月份才将保险合同等事项告知死者的家人。原告家人知道投保事宜后,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遭拒绝,遂诉至如皋市人民法院,要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20万元、遗体遣返费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保险合同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死者孙某虽于2010年7月25日死亡,但原告事先并不知晓案涉保险合同。死者外甥李明虽于2010年8月3日收到含该份保险合同及名单的电子邮件,但其当庭陈述至2012年10月才将电子邮件的保险合同附件请人下载下来,并告知原告王秀丽等人,考虑到李明系农民,不擅长电脑操作,即使李明2010年8月知道了保险合同,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亦同时知晓,原告获知保险事故的时间应当从2012年10月份起算,至2013年8月27日诉来本院,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另外,原告主张的遗体遣返费因没有实际发生,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身故保险金20万元。
法官点评:
随着经济的发展,赴外地甚至外国打工的情况越来越多,在赴外打工的同时,应注意选择正规的渠道,了解自身的权益,并及时向家人报备,这样一旦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及时依法主张,防止出现超过诉讼时效,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实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