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荣与张华原系义务合作伙伴, 2011711,孙荣将其翻斗车出卖给张华,张华出具欠条1份,承诺价款为22万元,并约期还清,后付款期限已到,但张华一直未给付欠款,故孙荣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张华立即偿还欠款2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差欠原告购车款22万元,于201391日前给付2万,于20131210日前给付4万元;余款16万元,原告自愿予以放弃;如被告有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可就22万元的剩余全部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91约期届满张华仍置若罔闻未按约定付款,同年99,就总额22万元孙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张华,执行通知书送达张华后,张华于20131220主动履行给付6万元的义务,余款16万元以孙荣曾自愿予以放弃为由拒付,对此,执行法官向张华释明,在欠款22万元中你仅付6万元的前提是按时足额,一旦你失约不按期履行义务,孙荣就有权利按总额22万元要求你履行,此时张华才意识到违约带来的后果,但仍然没有履行16万元的金钱给付义务,也没有和孙荣重新确立和解方案,2014年初,因张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对张华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后就16万元的余款张华请人与孙荣及其家人沟通,最终孙荣仍然谅解张华的困难,仅要求其再给付9万元了结此案。

         

法官寄语: 诚实信用是做人的道德准则,也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人无信不立,商无信不盛,社会无信不稳。但我们的身边不乏失信、失约之人,本案例中的张某就为自己的失信行为上了生动的一课,6万元的成本付了9万元的利息。该案列再次教育我们,要诚信守法,言出必行,有诺必践。(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