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县马坝镇的李先生,是盱眙人寿保险公司的一名业务员。2008年9月,他在公司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买了一份终身人身保险合同。合同约定当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时,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009年7月,李先生的妻子戚玉芹作为投保人,以李先生为被保险人又向盱眙人保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人身保险合同。2011年5月30日,李先生因癌症复发住院,当年7月,由于病情扩散死亡。李先生去世之后,他的家属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遭到了保险公司拒绝。他们说是带病投保,带病投保不赔偿。原来,保险公司调查得知,李先生在2003年的时候就被医院查出,患有回盲部肿瘤等病症,并且在当地医院做过手术。2008年,李先生的病情恶化,被诊断为胰腺结肠癌,手术后广泛转移全身。保险公司认为,李先生投保前所患的病症,与其死亡时所患的癌症,具有关联性。并且李先生作为公司的业务员,明知自己病症不符合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在签定保险合同时故意隐瞒事实,两份终身人身保险合同应属无效,不能理赔。由于当事双方无法协商解决,2013年1月,李先生的家属一纸诉状将盱眙县人保公司告诉上了法庭。
盱眙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当初,李先生隐瞒病史,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在合同期内,认真核查,发现情况不对后,可以立即取消合同,但保险公司却一直疏于核查。最终丧失了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审法官: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解除合同的期限在保险法上有限制的,一是在知道解除事由起30日之内 ,要行驶解除权,否则就消灭,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不得解除。
去年10月,盱眙县法院判决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盱眙支公司十日内给付原告保险赔偿金90000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日前,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李先生的家属已经从保险公司拿到了全部赔偿款。
通常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只要来投保的,都接受,事后一旦发现对自己不利了,立即找出一千条理由不予理赔。这个案子提醒保险公司,一开始就要尽到审核义务,这个审核义务,既是对自己权益的保护,也是对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本案中,李先生又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还是保险公司业务员,出现这样情况,保险公司明显存在疏忽。所以这个“单”,只能由他们来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