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当然是没错的。而本案的陈某利用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勒索他人钱财,其结果财没敛成,却招来牢狱之灾。

 

2013815晚,被告人陈某发现其妻子邱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随即便叫来朱某某、唐某某,在其位于盐城市区海悦巷的家中与朱某某、唐某某对徐进行扇耳光及拳打脚踢,后被告人陈某谎称家中丢失现金人民币5000元,以此为借口伙同朱、唐二人欲敲诈徐某人民币5000元。后陈某与朱某某、唐某某商定认为敛财的机会已到,又驾车将被害人徐某带至盐城市区黄海桥下无人地带采取扇耳光、拳打脚踢、逼写欠条、胁迫跳河等手段,继续对徐某进行敲诈。而此时的徐某为求脱身,谎称欲至盐城市区黄海路海乐迪KTV向他人拿钱给陈某等人,后被告人陈某与朱某某、唐某某信以为真,又驾车将徐带至该KTV,在该KTV门口,朱某某将徐某拿在手中的钱包夺下,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840元。后被害人徐某在海乐迪KTV大厅内趁人多而混杂之机逃脱并报警。经鉴定,被害人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陈某、唐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随即,被告人朱某某也被抓获归案。

 

对此,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朱某某、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陈某、朱某某、唐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三被告人共同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朱某某、唐某某已经着手实行敲诈勒索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公诉机关所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本案敲诈勒索系犯罪未遂,对被告人陈某、朱某某、唐某某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实施盗窃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决:1、以敲诈勒索罪,均判处陈某、朱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唐某某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3、责令被告人朱某某退赔人民币2840元,依法返还被害人徐某。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