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自动车被查获还不知悔改,反而发飙打警察,砸警车。今天,阜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以被告人吴玉伟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41916时左右,阜宁县公安局沟墩派出所民警李宏在阜宁县沟墩镇红旗大道西侧路口依法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发现被告人吴玉伟酒后驾驶变型拖拉机,便要求被告人吴玉伟停止驾车。被告人吴玉伟拒不配合并欲驾车离开,李宏便上前阻拦,被告人吴玉伟即拳击李宏面部强行将车开走,并将李宏拖行三四十米。李宏当即驾驶警车拦截,并通知阜宁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沟墩中队张江国等人支援。被告人吴玉伟驾车行驶至阜宁县沟墩镇新岗村水泥路时,因有车辆阻挡被迫停车后,被告人吴胜林辱骂李宏等人,并用泥块投砸警车。经鉴定,被告人吴玉伟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38.71毫克。

 

阜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玉伟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吴玉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玉伟犯有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