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商嗜赌 倾家荡产 负债累累最终服毒自杀
作者:许廷廷 发布时间:2014-06-20 浏览次数:300
常言道:父债子还,那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到底父债要不要子来还呢?近期,刚刚失去双亲的小海就因为父母的债务而被告上法庭,昆山法院于近期审结了此案。
小海曾经是很多人羡慕的“富二代”,自小父母顾某和杨某就在昆山经营一家电子厂,随着电子产品日益盛行,顾某和杨某的电子厂的生意也乘着时代的浪潮蒸蒸日上,业绩节节攀高,小海父母在昆山成了小有名气的富商。然而, 2009年顾某和杨某在一帮朋友的教唆和怂恿下迷上了赌博,毒瘾让其很快挥霍了一家人十几年的积蓄。此时正赶上电子生产行业竞争激烈、成本提高,顾某的工厂由于资金周转不灵等问题,设备难以更新,产品出现滞销,生产资金流的恶性循环使得工厂运转几乎难以为继。一方面赌债台高筑,另一方面又缺乏周转资金,顾某夫妻二人只好向他人借高利贷拆东墙补西墙。工厂的生产乏力导致还款无望,债主常常上门索债,顾某和杨某有家不敢回,家人因此也备受煎熬。2013年年底,顾某和杨某终因难忍催债压力,两人双双服毒自杀。曾经生活优越的小海刚刚成年就面临失去父母的痛苦,更加令他想不到的是,有一个债权人竟然将他和他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一起告上法庭继续索要父母留下的债务50万元。庭审中,法官依据相关证据查明顾某夫妻二人所借原告钱款50万元属实,最终认定因顾某与杨某均已去世,故作为其法定继承人的五位被告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顾某、杨某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关于“父债子偿、子债父偿”的问题,在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有所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由此可见,继承人偿还被继承人债务是以继承遗产的范围为限的,当然,如果作为继承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自愿偿还全部债务法律也不限制的。本案中的小海及其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作为债务人顾某和杨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然而,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顾某夫妻二人因为嗜赌及生产经营不善可能留下为数不多的遗产。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因为赌博而遭受重创,在此法院提醒广大市民为了家庭幸福要自觉远离赌博和高息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