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天积水缺少防滑设施 高速公路服务区坐上被告席
作者:姚燕彬 龚悦 发布时间:2014-06-20 浏览次数:539
近日,苏州市吴江区法院受理了首起由高速公路服务区作为被告的诉讼纠纷。原告是一名长途汽车上的乘客,要求被告作为公共场所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8万余元。
今年3月1日,肖女士乘坐长途汽车欲去上海经过吴江,汽车在行驶至平望高速服务区后休息了一段时间,肖女士带着随行的小孙女进入厕所。从厕所出来时,肖女士在台阶上滑到,当即不省人事。据肖女士事后描述,当日全天大雨,服务区厕所内积水严重,厕所里及门口缺少防滑设施,只在厕所外铺设了防滑垫。由于防滑设施不足,才导致了其滑倒受伤。吴江法院已立案受理此案,不日将开庭审理。
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义务,它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作为一名消费者,应当享有该高速公路配套的设施设备的服务。目前该案还在审理过程中,吴江法院立案庭的法官对此提醒,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要保障消费者或潜在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加强安全设施保障,如在雨雪天气加设防滑设施,在积水多发地段做好提示工作等,作为消费者在行走及使用相关的设施时也要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尽量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