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一小区因消防栓漏水,导致单月产生消防用水5.6万吨。自来水公司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水费时,物业公司以未使用过消防用水且水费应有实际使用人承担为由拒绝缴纳费用。近日,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结此案。

 

2006年,自来水公司负责城东小区室外自来水安装工程,城东小区向自来水公司提供用户资料,自来水公司负责小区内管网的日常维护、维修及抄表到户工作。201310月,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到城东小区抄水表时发现,该小区的两个商铺消防用水水表发生用水流量分别为39234吨和17755吨,共计水费17.8万元。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发现产生如此巨大数字后,立即通知小区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听到消息后也是一头雾水,随即关闭阀门并查找漏水原因。

 

经小区物业核查,2006年至今,涉案的两个商铺没有火灾出警记录,也没有因发生火灾使用过消防用水。随后,自来水公司向物业公司索要17.8万元水费未果,因而成讼。对于自来水公司的起诉,小区物业显得很“委屈”,其理由是小区消防设施归全体业主所有,应由所有人承担漏水损失,自来水公司无权向其主张水费。而且自来水公司作为供用方,没有尽到对小区用水管道巡检维修的义务,对大额水量的流失有一定责任。

 

宿豫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供水合同是供水人向用水人供水,用水人支付水费的合同。住宅区的物业服务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和管理。最终该院作出一审判决,涉案水表应由小区物业公司承担,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自来水公司水费17.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