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几点思考
作者:卢勇 发布时间:2012-07-19 浏览次数:637
所谓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依照刑法规定应予以刑事处罚的行为。本文通过宿豫区人民法院近两年来的52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析案件中的这些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原因,进而根据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自身因素和客观因素,有针对性的提出预防其犯罪的对策、措施。
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镇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为了务工或经商,以留守未成年人父母为代表的大量青壮年劳动力从农村离开,并将他们的子女交给了老人或亲戚,从而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空巢家庭”[1]。由于这些留守未成年人缺乏监护人的有效监管及亲情的长期缺失,自身辨别是非能力较弱以及自控能力较差,从而导致犯罪问题频发。这业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笔者以宿豫区人民法院近两年来审理的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例,浅谈一下对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几点思考:
一、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自2010年7月至2012年6月间,宿豫区人民法院共审理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2起,涉案未成年人达115人,涉案留守未成年人82人,占涉案未成年人总数的71%。通过对这52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发现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 罪名所涉及的范围扩大化。罪名呈多样化的趋势,除盗窃外,还涉及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抢夺、抢劫、故意伤害、强奸等罪名。
(二)以共同犯罪为主要形态。他们通常拉帮结伙参与犯罪。共同犯罪占85%;
(三) 犯罪人年龄和教育程度偏低。16岁以下未成年犯罪的人数日益增多,呈上升态势,其中初中以下文化水平的占63%。
(四)犯罪类型向侵财型发展。盗窃、抢劫等侵财性犯罪28件,占52%。由于贪图享受,又无经济保障,盗窃、抢劫等犯罪成了他们主要的经济来源渠道。
(五)初犯、偶犯多。115名未成年人犯罪中,除6人系累犯外,其他均是在偶然的环境中犯罪,具有一定的突发性和不确定性。
二、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一)自身因素
这些留守未成年人,生理发育好,精力充沛,成人感和独立意识强烈,但是心理发育却明显滞后;情绪容易激动和外露,好奇心重,意志不坚定,是非辨别能力差;受社会不良风气和生活环境的影响,爱慕虚荣;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缺乏基本认识,加之好模仿性和易受暗示性[2],在缺乏家长、学校、社会有效地监督、帮助下,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二)客观因素
1. 家庭环境因素
一个人对社会规范的接受、价值观念的形成、生活目标的树立、行为方式的养成、生活技能的掌握和社会角色的培养等,最初都是在家庭中完成的,受到家庭环境影响。而外出打工或经商的父母,家庭教育观念淡薄,在处理挣钱与育人的关系认识片面,认为教育子女是教育部门的事,未意识到隔代养育或寄养,亲情疏远,会给子女带来心理和生理的负担。隔代监护人与留守未成年人的年龄差距大,代沟明显,加之大多数文化程度低,家务劳动繁重,能力不够,精力不足,无法与孩子交流、沟通,不能承担起教育的责任;寄养监护人(亲戚)普遍存在对被寄养人重吃穿、轻性情培养,重身体、轻心理教育的现象,对孩子的学习成绩、品行修养尤其是对心理和精神的需求关注较少,这些留守未成年人极易产生“寄人篱下”的自卑心理,进而使他们过早地到社会上寻求消极的东西,来弥补心灵空白,以至误入歧途。
2. 学校教育因素
学校是青少年接受素质教育的主要场所,是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的关键阶段,是传播知识,塑造学生美好心灵,传输正确的思想观念,培养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主要基地。然而许多农村学校受应试教育的影响,片面追求升学率,而管理、教育疲软,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流于形式,未能做到教书与育人并重。部分学校的管理和规章制度不健全,对留守未成年人监管不严,更是缺乏与家长的必要联系和沟通,造成很多厌学逃学的留守学生,混入社会结交社会上的闲散青年做朋友,他们在这些“朋友”的教唆下,浑然不知自己已渐渐步入了犯罪的深渊。
3. 社会环境因素[3]
未成年人犯罪愈演愈烈,与社会控制力弱化有着直接联系。不良的社会环境往往成为这些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留守未成年人在时间上完全由自己支配,他们“被接受”着社会上那些庸俗、低劣、暴力、色情等各类不良文化,网吧、游戏厅成了他们的主要活动场所,由于这些留守未成年人缺少亲情关爱、性格孤僻自卑、生活苦闷无聊,又缺乏是非辨别能力,导致他们崇拜金钱与暴力,盲目模仿,染上了拉帮结伙和打架斗殴诸多恶习,为满足一己私欲而最终身陷囹圄。另外,社会对“有问题”的未成年人大都持有歧视、排斥态度,他们只能活在社会的边缘,犯罪或重复犯罪就显得不可避免。
三、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对策
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对新农村建设、社会的稳定具有极大的潜在破坏力,因此全社会需高度重视,不断探索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三位一体的教育模式,培养其形成正确的道德观、价值观,使其掌握正确的认知方式、思维方式和劳动习惯,防止其社会化过程中出现缺陷。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强化家庭教育,父母要切实履行监护和教育责任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外出务工或经商的家长应认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承担起教育子女的职责,要尽可能的采取各种途径与子女沟通。通过沟通,父母可以全面了解其子女身心发展的综合情况,并尽可能的“常回家看看”,让孩子感受到父母的关爱,尽可能地减少这些留守孩子离开父母的孤独感和无助感。沟通方式要灵活,除了电话联系,还可以使用书信,以满足孩子正常的情感需要。另外,还要主动与学校、老师经常保持联系,了解子女在学校的表现,使孩子从小就能在良好的心理环境中健康成长。
(二)加强学校预防,发挥教育主导作用
学校是一些留守少年学习生活最重要的场所。一是要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加强留守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性教育,促使其树立正确的是非观、荣辱观和性认识,从而自觉积极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做到校内校外、课内课外相统一;二是建立教师与留守未成年人帮扶制度,对留守未成年人要给予特殊关爱,并将家访、家长会提升到制度层面,定期走访留守未成年人的家庭,加强与留守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的联系,指导留守未成年人父母和监护人正确进行家庭教育,使学校内外对留守未成年人的影响产生合力效应;三是要经常组织留守未成年人参与文体娱乐活动,丰富文化生活,使他们切实感受到班集体温暖,以弥补亲子关系缺失,减少对其人格健康发展的消极影响;四是要开展经常化、制度化的法制教育,如定期邀请司法机关干警开展法制讲座,让失足青年现身说法,或是在校园内召开宣判大会,通过一些反面典型案件,可以给这些农村留守学生以警示,使他们能自觉的知法、守法、用法。
(三)齐心协力,共建社会监管体系
预防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一是清理整顿社会环境,既要充分发挥各种文化传媒的宣传作用和优势,大力普及法律及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以提高留守未成年人的自我防范能力,同时,公安、工商、文化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采取措施“扫黄打非”,同时加强对网吧、游戏厅、音像制品店的监管,净化社会风气,杜绝黄、赌、毒对未成年人的侵蚀;二是要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加农村就业机会,加以政策扶持,鼓励农民就地创业,鼓励和帮助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返乡就业,使其挣钱养家与培养子女两不误,营造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三是充分发挥社区矫正职能,确立人格矫正制度[4]。加强社区对失足留守未成年人的监管和帮扶,将着眼点放在对这些正处于“心理断乳期”的留守未成年人的感化挽救上,教育他们学会用社会所允许的方式来满足自己对物质的需求,鼓励他们奋发图强,立志重新做人,使他们早日回归家庭和社会;四是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心理咨询、心理辅导组织机构,通过进行定期的心理辅导,可以很好的帮助这些留守未成年人处理好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惑和挫折,消释其因“被遗弃”和社会不公而产生的孤独感和剥夺感[5],指导他们树立乐观积极向上的心态和自立自强的理想信念;五是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除制度,使那些迷途知返,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留守未成年人不会因犯罪而丧失应有的权利、受到社会的诸多歧视和不公正待遇。而这也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挽救和改造”的刑事政策的客观体现。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只有通过全社会不懈的努力,留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才能不断得以优化,这些留守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才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参考文献:
[1] 李强.《新时期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研究》2007-11-22.
[2] 臧晓晓、付丽娜.《青少年犯罪心理动因分析》 2006-10-18
[3] 王德.《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成因浅析及对策》2011-07-17
[4 ] 郭开元.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研究》2009-5-3
[5] 屈琦、田超.《社群隔离与闲散青少年犯罪》11-06-23